记者 李东华
叶先生将一辆滴滴专车租赁给姜先生载客,而姜先生租车一个月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营业额指标,被叶先生收回车辆。姜先生认为合同未到期,叶先生擅自收回车辆构成违约,要求叶先生赔偿违约金等1.1万余元。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姜先生与叶先生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解除,两人互不追究合同项下的任何法律责任。
4月13日,叶先生将女朋友的荣威牌轿车移交给姜先生,通过滴滴专车平台用以做载客生意。同月25日,姜先生与叶先生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了每月收入的45%作为租金且最低不少于8000元及违约金等条款,合同期限为一年。具体操作是乘客通过支付宝将车费支付给姜先生,而姜先生名下捆绑的银行卡在叶先生处,叶先生以租金形式从银行卡中扣款。
在法庭上,姜先生诉称,叶先生在合同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擅自毁约,应当承担违约金5000元、赔偿其工资收入1407元及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
而叶先生辩称,截至今年5月12日,姜先生租车载客只做了1400元营业额,按照这种进度不可能达到每月8000元营业额度,之前多次催促都没有效果,于是当天就将车辆给开了回来。虽然合同期限为一年,但是姜先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营业额,把车开回来就是解除合同的意思。
姜先生同时辩称,4月13日,叶先生把车给他时专车的各项申请还没有下来,不能做滴滴专车生意,所以没有收入,到5月12日确实营业收入做了1400元,这钱已从他的卡上被叶先生转走。但叶先生对此说法表示否认,“4月13日姜先生就跟我说过滴滴专车可以上线正常营业了,我有相应的短信记录。”
通过庭审,本案呈现了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叶先生与姜先生在这起滴滴专车租赁纠纷案究竟哪方违约。最后,在主审法官的释明下,叶先生与姜先生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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