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变革势在必行。
关于24%和36%两道线,杜万华解释,这两条线划分出了三个区域:年利率24%以内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36%以上为借贷合同无效区,24%—36%之间则是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大量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和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逐渐积累起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最高法指出,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因经济社会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难以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难以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比如《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司法应当保护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杜万华表示“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最高法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不过,最高法也注意到,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样的行为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规定》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几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释涉及的另一焦点问题是P2P网络借贷。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规定》对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文汇报记者 沈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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