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初步证据可以证明这笔交易存在疑点,并非持卡人本人交易,银行有义务对交易进行核查,不能轻易认定持卡人的行为构成失信。”这是写入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一段裁判概要。昨日,上海高院发布2014年度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以及金融商事、刑事审判十大案例。案例显示,关于银行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记载客户的不良信用记录,目前还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则。
案例:人在上海,消费在山东
信用卡遭盗刷或许已经不是新鲜话题,陈先生就是“躺枪”的一员。两年前,陈先生办理了某家银行的一张信用卡。2013年8月11日,这张信用卡在山东省某县的钟表经营部通过pos机消费1万多元,签购单上的签名却是一个自称“宋某某”的陌生人。
由于陈先生没及时开通短信提醒,直到同年9月4日,陈先生接到信用卡对账单后才发现这笔异常交易。他在当天向银行客服反映,申请停止支付。但是在那一天,他同时还预订了飞往深圳出差的机票,直到两天后他才回到上海向公安机关报案。
陈先生坚持认为这笔消费属于信用卡被盗刷,他没有按照银行指定的期限还款。于是,银行向征信系统报送陈先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陈先生只好起诉银行要求撤销征信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的居住地在上海,但交易发生在山东,而且签购单上的签名也不是陈先生本人的名字,这笔交易确实存在疑点。因此,在陈某与银行的争议没有解决之前,陈先生有正当的理由暂不还款,这样的行为不属于失信行为。法院判决银行撤销陈先生名下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失信不能只有唯一标准
法院认为,这一典型案例的裁判意义在于,征信系统的建立,使失信人的信用状况得以被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了解,用来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方便了守信用的人凭借良好的信用记录获得有利地位。不良信用记录将增加失信人从事各种交易的阻力。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银行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记载客户的不良信用记录,目前还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则。这一典型案例提出,银行在录入个人征信系统时,不应该仅仅把持卡人是否应该还款作为失信的唯一判断标准,银行应当区分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是否存在疑点,而不是轻率将他们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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