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李欢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讯 女员工王某被某国际旅行社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旅行社)解雇,后经医院诊断她正处于怀孕阶段,劳动仲裁委遂裁决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国际旅行社不服该裁决,起诉法院要求不再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国际旅行社须与王某恢复劳动关系。
2014年5月3日,该旅行社与王某签订自2014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的劳动关系,每月工资为2600元。2014年9月底,旅行社以王某工作不饱和、利用性不强为由,于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王某于同年12月确认怀孕22周4天。王某随后以其在劳动合同期间怀孕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获支持。
2015年3月中旬,旅行社向法院提起诉讼,旅行社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经常迟到,用连号的地铁致歉信搪塞抵充,因此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且王某的就医记录及化验单证明,其检查时间是2014年12月2日,发现怀孕时已不在合同期内,是劳动关系解除以后才发现的。
法庭上,王某辩称国际旅行社公司在自己怀孕期间,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在解除时从未提过上班迟到、用虚假地铁致歉信的理由,认为该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涉及地铁致歉信连号问题,是地铁发生故障后,索要致歉信的人非常多,自己月底统一向地铁部门领取的。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现该国际旅行社以王某工作不饱和、利用性不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所称的情况,仅提供连号地铁致歉信证明王某有迟到和不诚信的问题,然而该问题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向王某指出,可见国际旅行社并不是依据上述证据来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解除劳动关系时王某处怀孕状态,且国际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严重违纪情况,法院遂作出了国际旅行社败诉的判决。
友情链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上海静安 | 上海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