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年近七旬的老人,一个是年仅3岁的幼女,怎么想都该是一幅子孙承欢膝下的幸福画面。然而这个老人却做出了令人不齿的举动,猥亵了这名幼女,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这名老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老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此案,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原审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李明(1945年生)利用其妻子刘霞照看被害人小樱(女,2010年出生)的机会,在自己家中,猥亵被害人小樱,致被害人小樱外阴红肿、外阴炎。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明当庭否认对小樱实施过猥亵行为。其辩护人也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构成猥亵儿童罪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樱虽系未成年人,但对自己基本的身体感受等具有完全的认知和表达能力,电子录音录像中的陈述符合其年龄特点,本案的案发也属正常,符合一个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后的心理反应,且与证人的证言内容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猥亵儿童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明的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因此法院采纳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意见,对被告人李明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决被告人李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明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并未猥亵被害人,原审的证据不足。
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小樱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认定李明犯罪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没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原判认定李明犯猥亵儿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查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同时,一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明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原判定性正确。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所作录音录像中,被害人所作陈述亦符合其年龄特征。录音录像取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系直接证据。
原判根据上诉人李明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到李明的行为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等因素,所作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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