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浙记者 蒋萍 通讯员 刘海波
十四五岁的孩子饿了三天去抢劫,十六岁少女诞下新生儿后弃之不管致其死亡……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让全社会揪心。
“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群体,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特殊时期,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受到不良事物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至2014年《浙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时,该院副院长崔盛钢呼吁,增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共识,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问题。
多因“兄弟义气”走上犯罪路
白皮书显示,2010年至2014年,浙江全省法院判决未成年犯共计29119人,占全省罪犯总数的5.41%,占全国未成年犯总数的9.53%。从犯罪类型看,排在前五位的罪名依次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人数约占未成年犯总数的三分之二。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较多,近五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40.7%系共同犯罪。”崔盛钢说,主要是未成年人容易拉帮结派、盲目讲究“兄弟义气”所致。从主体身份看,呈现“四低”态势。一是犯罪年龄低。近五年判处的29119名未成年犯中,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有2074人,占7.12%;二是学生身份的未成年犯比例低。29119名未成年犯中,学生身份的只有1348人,仅占4.63%。三是文化程度低,29119名未成年犯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26886人,占92.33%;四是女性未成年犯比例低,五年来共判处女性未成年犯1317人,占4.52%。
公正平等看待孩子的“罪错”
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副院长张丹丹说,我们把未成年犯都当作“犯错的孩子”,希望通过人性化审判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病发在孩子身上,根子在成人社会。”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少年庭庭长许新霞也这样认为,要不遗余力地去教育、感化、挽救引导每一个生命,公正平等地看待孩子的“罪错”。
为突出特色司法保护,在浙江157名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中,约2/3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其中女性法官108名。
“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约95%的未成年犯矫治后回归到正常的人生轨迹。”崔盛钢说,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明显低于成年犯,近五年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约5%,成年犯则为15%。
“台式审理”改为“圆桌式审理”
“在冰冷的起诉书中,看不到孩子被挽救的希望。罪犯和孩子之间,有时距离很短。”从事少年审判这么多年,张丹丹颇有感慨,对于这些“犯错的孩子”来说,更多的是需要一份关心、爱护,而不仅仅是法院的一份判决书。
为了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浙江有的地方法院将原有的“台式审理”改为“圆桌式审理”,使威严的法庭彰显出人文关怀。如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旭日葵花”圆桌法庭,设计庄严中尽显关怀,肃穆中不失温馨。
为防止给未成年犯贴上“罪犯标签”,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浙江高院于2014年1月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共同出台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范围、对象、封存程序以及申请查询封存记录等作出详细要求。
(本报杭州5月28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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