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钱钰)市教委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重申,本市一律不再举办全市和全区(县)性小学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各区县不得举办跨区县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各中小学不得举办跨学校的竞赛活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海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向市竞赛管理委员会申报。市教委于每年3月和9月,在“上海教育”门户网站有关栏目公布经批准的竞赛项目。
根据《通知》,上海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生市级学科类、德育类、艺术类、科技类竞赛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对本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和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申报、审核、比赛、备案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竞赛活动的复审,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通知》强调,竞赛活动的申办主体为“以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为对象的市级竞赛活动,须由符合申办条件的申办主体主办,并在赛前向相应的归口部门提出申请”。此外,申办主体原则上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学术社团、市级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等。非上述单位和组织申办,则须与上述单位或组织联合主办或协办。
《通知》还规定,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也不得向基层学校转嫁任何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和动员学生参加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活动。任何区县或学校、教师,凡有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市竞赛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竞赛活动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市、区县教育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竞赛活动的办学场所或考试场所。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含内部机构及其员工)违反相关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等相关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了解到,上海市教委于上世纪90年代专门设立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经审核通过的竞赛项目将获竞赛许可证(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过后需重新申报)。自1999年起,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就不再举办全市范围的小学阶段学科竞赛活动。截至目前,中小学阶段经许可的全市竞赛活动主要有学科类、德育类、艺术类、科技类4类,共有26种,小学阶段没有全市性或区域性的学科类竞赛和考证活动。
自2005年以来,市教委从未核准过小学阶段的市级学科竞赛活动,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小学阶段的各项学科竞赛(包括数学、外语等)均未经审核,属社会组织的竞赛活动,并提醒家长要慎重对待社会组织的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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