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栋)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昨天敲响了庭审第一槌。昨天下午1点半,原告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在三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由三中院院长吴偕林担任审判长,并与副院长璩富荣和行政庭庭长张文忠组成合议庭。
案件原告系龙吴路沙家浜地块合作开发权利人及该地块在建工程所有权权利人,而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为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2003年1月9日,徐汇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该地块建设用地许可证过户至上海汇成房产经营公司。2003年1月23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法院协助执行要求,作出变更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
原告在庭审中诉称,在发现汇成公司取得系争土地房地产权证并开发该地块后,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系争土地权证。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代表被告出庭的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他向法庭辩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发系争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原告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故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经历了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了评议,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在休庭后给出了裁判结果。合议庭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从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行政程序、认定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行政复议的市住宅建设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局核发系争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被告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有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合议庭经认真合议评议,依法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友情链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上海静安 | 上海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