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加价,导致入境中国的抗癌药已成天价。 图/CFP
文汇报记者 付鑫鑫
近日,“抗癌药第一代购人”陆勇正为再次踏上前往印度的旅程而奔忙。这次,他不是为了自身所患的慢粒白血病,而是为了那些找他帮忙的丙肝患者。
岁末年初,《为争取白血病患者基本生存权的集体自救行为的非罪化而呐喊》的征名文章在网上转发量巨大,引发近千名白血病患者及家属签名。起因是陆勇替病友代购低价印度仿制药伊马替尼被抓了,且涉案金额高达300万元。
一边是坚不可摧的明文法规,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进口的入境药物,均以“假药”论处;一边是广大病友的以身认证,“21名购药患者中多数的证言证明该药物确有疗效无不良反应,无人证明因服用该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依靠印度仿制药活了十余年的陆勇说:“针对慢粒白血病患者的瑞士格列卫,印度很早就有仿制药,可为什么我国最近才有,药价还要三四千元?即便少数省份将格列卫纳入医保,但‘买三送九’的评估条件依然苛刻。更多病友还得依赖200元一盒的印度仿制药伊马替尼。”
上月底,免除牢狱之灾的陆勇一直在想,不管是白血病药还是丙肝药,“病人尝试仿制药也是存在风险的。是不是可以由国家出面,参考印度的做法,使用《专利法》中的强制授权条款,以更大限度地保障本国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同病相怜,帮助病友买药
今年47岁的陆勇,是江苏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的老总。今年1月10日,他飞抵北京,刚出机舱门就遭逮捕。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沅江市法院撤回起诉;29日,沅江市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月26日,陆勇拿到了沅江市检察院下发的《不起诉决定书》。
陆勇的人生像戏剧般,峰回路转。这一切的根源在于,他所代购的印度仿制药——伊马替尼。伊马替尼仿制于瑞士诺华制药公司生产的格列卫(Gleevec),适用于慢粒白血病的慢性期、加速期或急变期。
“瑞士药是好药,国内也可以买得到,但售价23500元一盒,每月就要吃掉一盒。不吃,人就没了。”陆勇无奈地说,这么多年下来,伊马替尼从一盒3000元降到200元,药效同格列卫相差无几。但在我国,没有药监部门许可的药物就是“假药”,所以,陆勇被捕了,罪名之一为销售假药罪。
“我自己也是慢粒白血病患者,为了帮助病友,替他们代购印度仿制药,并没有赚取任何差价,也没有收取过任何手续费或劳务费。从内心来说,我一点也不害怕。”
陆勇的辩护律师张青松说:“我国刑法规定,销售假药构成犯罪,但是购买假药并不违法。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销售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陆勇在本案中的所有行为都属于购买。”
沅江市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曾提出质疑,陆勇在购药过程中,曾帮助新德里的制药公司——赛诺(CYNO)来中国做过宣传,而且免费去印度考察过一次。更重要的是,赛诺公司承诺免费为陆勇提供伊马替尼。
对此,陆勇解释说:“我去印度是为了代表大家去看看药厂究竟在哪里,生产条件怎么样。说到宣传问题,我是为了告诉更多病友,印度有货真价实的好药。至于赛诺免费供药,我的针织厂一年有几十万元收入,他们一个月送我200块的药,应该没什么吧?”
“陆勇出于同病相怜的心理,帮助许多病友购买了大量药品,确实主动向部分病友推荐过药品,但这与销售中的推销截然不同。”张青松打比方说,“当前流行的团购活动中,购买者可以获得商家提供的一定价格上的优惠,消费者所获得的这种优惠,我们一般不会理解为盈利,更不会因此将购买行为理解为销售,那么陆勇的行为与这种行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来自湖南的一名网友说,自己是临床医生,也是慢粒白血病患者。他曾在博客中评论道:“在他(陆勇)的帮助下,我们得以争取生命权,他却因为帮助大家,受到如此不公正之事。慢粒患者只是社会上的小众弱势群体,可正因为病友的帮助,才使我心平气和地继续生活。”
本欲避嫌,招来“罪名”
赛诺公司生产的伊马替尼,物美价廉,为什么中国患者自己不能购买,非要找人代购呢?
陆勇说,之前,从印度买药的手续异常繁琐,先要发邮件给印度公司咨询药价,然后从银行购买美元,再填写转账汇款单。“会计算机操作、也会英文是最起码的,但更难的是,个人对公司的国际汇款,还需提供相关合同等协议。而且,西联汇款有规定,每个自然人一年之内只能汇款12次。”
2011年,为方便大量中国病人汇款购药,赛诺公司销售负责人到上海开了中国银行的账户,病人们可以直接打钱到这个账户。但银行系统经常升级,每次负责人都要来中国办升级手续,否则无法使用网银转账。2013年2月,负责人不想再频繁奔波,就找到陆勇,请其在中国办理一个银行账号,“用于搜集赛诺公司向中国销售药物的资金,以免费供药作为对我的答谢”。
为什么不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药款进出的户头?陆勇解释:“我自己的针织厂也有资金往来,购药款项数额不小,容易混淆。为了公平起见,避免其他病友猜疑我从中谋利,所以,还是用别人的银行卡更好。”
谁想,正是陆勇的这一做法,成为一根导火索,引出了另一条罪名——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2013年3月,经商谈,由陆勇在中国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赛诺指定的账户上。在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赛诺后,再由赛诺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随后,陆勇找到了云南的病友罗树春和杨慧英夫妇,将两人的账号提供给赛诺公司收账用,而陆勇则持有U盾,在国内帮助印度人操作网银。
“印度人在使用网银的时候需要添加付款人信息,这个必须通过键盘操作输入汉字,无法直接复制粘贴进去,他们不懂中文。”一直做外贸生意的陆勇,对国际汇款的细节非常熟稔。
同年7月,罗树春和杨慧英听闻,账户中如有巨额款项进出,可能存在“洗钱”嫌疑,会被公安机关逮捕,遂不愿继续提供自己的账号。
8月,陆勇仍旧找不到愿提供银行账号的病友,于是在网上以500元一套的价格,购买了三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并使用了其中一张“夏维雨”开户的账号,用于赛诺公司的资金往来。
陆勇清楚地记得,当时在网上购买“诚信卡源”的银行卡,还是用的真实身份信息。“我们都知道,去银行办卡,不管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都没有数量限制。所以,我认为是网店店主或者‘小二’自己办了好多张银行卡,拿出来卖。根本没想到,他们是借用别人的身份信息办卡再转卖,哪会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呢?”
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卡,不单指可透支的信用卡,还包括储蓄卡等借记卡类。张青松律师认为,“陆勇从网上购买他人的信用卡并且使用,这一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当被刑事处罚。刑法的犯罪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而且要有严重的危害性。按照刑法的规定,购买信用卡构成犯罪的条件是,所购的信用卡是伪造的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领取的,而且数量要达到5张以上。此案中,陆勇购买了3张信用卡,其中2张不能使用,实际上只使用了一张,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沅江市检察院印发的《不起诉决定书》写道:“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若重来一次,还会这样做”
本月初,陆勇从湖南沅江回到江苏无锡的老家,“最高兴的人是我母亲,因为她对我经历的这些事都看在眼里”。
2002年8月,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当时,医生给他的建议是,年纪不大,先吃药物稳定病情,等找到骨髓配型者,再做移植。当时,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瑞士“格列卫”,未列入医保。家境颇为殷实的陆勇也对生存率达六七成的移植充满信心。
一晃,两年过去了,包括各种检查的钱,陆家砸进去六七十万元,有点吃不消,可配型者仍没找到。“一盒格列卫23500元,药的分量还不如那沓钱重呢!”
本着病友之间互相“打气”、传递寻医问药信息的宗旨,2004年4月,陆勇创建了QQ群,命名为“慢粒白血病人交流群”。最初的群成员,不过100人。现在,已有5个群,一共四五千名病友。
“那会儿,只有我和杭州一个病友,做生意的,吃得起格列卫。其他98个病友,大多是工薪阶层,只能服用羟基脲干扰素,也有人用中成药,都是便宜的保命选择。连续好几个月,动不动就看见群里说,某某走了,谁谁没了,他们的QQ头像就再也不会亮了。”陆勇遗憾地说。
一个偶然的机会,陆勇在网上看到一篇英文文章,得知从2001年起,韩国有1000名多白血病患者组成自助协会,从印度NATCO公司购买一种类似瑞士格列卫的仿制药,药效几乎一样,但药价只有瑞士药的八分之一。“真的很开心,柳暗花明又一村。”陆勇说。
2004年8月,陆勇委托朋友花4000元从日本买来印度“格列卫”,试吃了一个月,去医院检查,各项指标都正常。随后,他将这个好消息分享在QQ群里。
“按图索骥,我最先买到的是NATCO公司的药,赛诺公司也卖,但前者生产的是胶囊,副作用相对大些,比如肤色惨白,短期记忆变差。”陆勇说,后来赛诺公司自己生产的伊马替尼片剂,剂量相对胶囊更精准,几乎没副作用,“我们特意到一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做过比对试验,与瑞士格列卫完全是同一分子式,剂量浓度99.9%以上。”
2005年4月12日,陆勇接到医院来电,说已找到骨髓配型者。
“那天,正好是我父亲落葬的日子,从葬礼回来路上接的电话,我说,再考虑下。”陆勇的脸上难掩悲伤之情,“父亲退休后,本来可以颐养天年,可就是因为我这个病,所以才一直在厂里奔忙。他在出差回家路上,出车祸去世了。”
2个多月后,陆勇婉拒了医院,“看过太多做完移植后、病情反复的病友,人也痛苦,钱也花了,最后还是死了。”
他说,有个病友好不容易找到全合的骨髓配型者,也准备好移植了。谁想,洗髓之后,人没挺过去,等不到上手术台就走了。还有个山西的病友,移植成功后不到一年就复发,又做了两次淋巴细胞滴注诱导排异对付复发,命是保住了,可肺部损伤严重,每年都要到南方过冬,方能安稳。
不过,陆勇怎么也没想到,2013年11月21日,他在自己办公室里被抓,因使用网上所购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沅江市检察院批准,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3月30日,陆勇缴纳了80万元保证金后,获得取保候审资格。7月22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法院提起公诉。11月18日,陆勇因住院治疗,申请延期开庭,未果;直到今年1月,在首都机场再次被捕。
第一次被羁押的3个多月里,陆勇吃了不少苦头,比如,-3℃的冬日,只能洗冷水澡。当然,让陆勇母亲蔡珠凤最着急的还是陆勇的病。
“他在里面,本来就不像在外面,一个月检查一次血常规,3个月做一次骨髓穿刺。被关的那段时间,只做过一次血常规。而且,还有一次牙龈出血。他的病一出血就是大事,把我急得,怎么都得想办法把他弄出来。”蔡凤珠一边帮忙整理办公室,一边插话说,去年春节前夕,儿子每日必须服用的伊马替尼没了。“春节放假,儿子断药7天,后来,警察也是听他的,从印度邮购了伊马替尼送到看守所。”
陆勇仿若无事地说:“服用仿制药,8年的生存率可以达到92%,比移植效果更好。经历这个白血病,生死都看透了,这点事不算什么。帮病友买药获罪,我并不后悔。如果重来一次,我还会这样做。”
采访的前一天,无锡有个丙肝患者的母亲找他帮忙买药。治愈丙肝的进口药物相当昂贵,在美国本土售价约八九万美元一个疗程。去年9月,美国吉利德公司和印度7家仿制药公司达成协议,授权生产吉利德生产的Sovaldi仿制药。
“受专利保护限制,丙肝药物不能像印度强仿药物‘伊马替尼’一样,被买到中国来服用。但如果中国患者前往印度治疗,购买一个疗程的药物仅需900美元左右,而且只需口服,副作用很小,治愈率高达80%-95%。”陆勇说,这趟去印度是找相关药企和医院协商,希望尽力帮助更多病友。
专家访谈 如何从法律层面看“陆勇案”
作为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帮其他病友代购低价的印度仿制药,为更多患者争取生命健康权,其心可表,其情可嘉。然而,就法律层面来说,该如何正确认识“陆勇案”呢?
判定销售还是购买是关键
来自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陆勇案辩护律师张青松说:“这个案件有两个令我感兴趣的地方:一是案件的特殊程序。在案件起诉到湖南沅江市法院之后,陆勇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沅江市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此,沅江市法院做出书面裁定予以驳回。陆勇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沅江市法院的一审裁定。这个程序是我的执业生涯中第一次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问题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当事人的程序性诉求得不到解决,已成为影响司法公信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湖南沅江市法院和益阳市中级法院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素材。二是陆勇本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是一个白血病患者,在治病的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很多白血病患者提供治疗方便,分文不取,像他这样的行为不应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且,陆勇自己也说,随着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大多都对他表示同情,很令人感动。”
对于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如果是销售行为的话,通常涉及两条:其一,有没有售药许可。没有许可证,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比如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犯罪;其二,销售的药品如果是伪劣的、假冒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药行为一旦成立,不需要造成损害结果,也不需要销售数量,也不要求销售的假药对健康有威胁,就足以构成犯罪。“陆勇案非常特殊,代购的是不是救命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行为到底是‘销售’还是‘购买’?一般来说,销售都有获利,不是单纯地购买自用行为,而是转卖给他人。对陆勇代购行为是销售还是购买的判定,构成了司法机关立案的重要因素。”
“假药”界定,标准何在?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如此说来,印度仿制药应是法律拟制的假药。
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阮齐林说:“虽然不知道陆勇案与这条司法解释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抑或只是一种巧合,但至少这条司法解释,适用于陆勇免于起诉这个判例。”
当然,法律除了适用性,还要考虑公正性问题。他解释:“众所周知,国外药品监管制度比中国更发达,但我们却人为地设置了很多门槛。比如,人家用了几十年的安全药品,只因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批准、没有注册,就是假药?倒腾这个就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部门利益纠葛、增设门槛的问题?而病人是要靠药救命的,你人为地设置门槛,导致有的病人不得已,只好通过不符合你规定的做法去获取药物。如此,到底是他的做法不对,还是你的规定不对呢?这次,司法人员经过衡量,判定陆勇的行为确实无可厚非,虽然做法可能不一定妥当。犯罪的本质是有社会危害性,陆勇的行为救了急、解决了问题、没有产生实质危害性,只是违反了管理规定。所以,这次司法机关做了个变通的处理,对他免于起诉。人命关天啊,不能让人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强制授权与专利保护
张青松认为:“法律理所当然地具备保护善良的功能,法律执行的是否恰当不仅仅表现为定罪量刑上的准确。更重要的是,裁判的结果是否起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如果一个公认的善举受到法律的惩罚,必然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这其中不是法律出现了问题,就是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司法者应当从最善意的角度理解法律,法律才能彰显其权威,司法才产生其公信。”
对于可能出现更多陆勇式的“药侠”,张青松觉得,陆勇案的判决结果,无疑对此类行为有一定的肯定作用,但这种肯定并非鼓励违法,因为购药行为本不违法。“在公民生命健康权面前,一切权利都应有所让渡。”
阮齐林评论道:“陆勇案是个判例,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这个判例既能适用于白血病药品,也应该适用于其他药品。”
相比瑞士格列卫在中国内地一盒售价23500元,香港则是17000-19000元,美国折合人民币13600元、日本16000元、韩国仅9700元一盒。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刘国恩教授说,我国药品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贵50%甚至更多,主要有几个原因:第一,关税很高。我国政府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加起来约占23%左右,别地都是个位数;第二,竞争不足。我国生产的仿制药较少,对专利药构成的竞争压力较小;第三,流通环节太多,层层加价,局面比较混乱;第四,最核心的就是药品主管部门,忽略了甚至禁止我们用药主体直接去采购价廉物美药品。这个四因素加起来基本上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药品比别人贵。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期内,中国医药公司不得生产相关“仿制药”。但对应印度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即第六章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不过,《专利法》颁布至今31年,中国未曾实施过一例“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当然需要保护,但有个适度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人质疑,过于严格地保护专利和知识产权,可能阻碍科技成果的分享,成为获取暴利的手段,不利于科学家的创新进步。而药品具有救死扶伤的特质,本着一颗慈悲为怀的心,药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普适众人。所以,对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也不能老是跟着国外的规则走,需要占据一定的主动权。”阮齐林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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