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一辆高档进口车辆3天内竟起火2次,气急败坏的车主一纸诉状将中国总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无偿修理起火车辆。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高档车连续2次起火
2006年3月,杨某购置了一辆高档进口汽车。谁料,在2013年8月2日和8月4日,该车两次发生起火事故。随后,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车辆右前侧,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种等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杨某要求本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进行修理,然而对方却拒绝修理。
无奈,杨某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车辆存在缺陷,要求甲公司在三个月内无偿修理起火车辆。
无偿修理责任成焦点
“我方并非车辆的销售者或生产者,并非《产品质量法》下的责任主体!”庭审中,甲公司并不同意杨某的诉请,“我方仅为进口品牌车辆的中国总经销商。”据甲公司了解,系争车辆的销售者为上海雄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甲公司补充道,“退一步讲,即使我方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系争车辆燃烧也并非由于车辆本身存在缺陷所致。首先,杨某未证明系争车辆存在缺陷。同时,系争车辆在出售给原告时不存在缺陷。另外,根据系争车辆的保养历史记录,系争车辆的保养情况与要求的保养内容相去甚远。”
甲公司强调,“再者,本案中,系争车辆在毁损前的市场估价约为27万元。由于系争车辆毁损严重,修理费用约需70万至80万元,大大超过了系争车辆自身的价值。即使我方有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应为赔偿原告的损失,而不是修理到恢复原状。”
审判员指出,“原告在诉状中述称,要求被告修理,但被告拒绝。法庭询问一下,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修理合同?”
对此,杨某坦言,“没有。”然而,杨某表示,“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甲公司承担生产者责任,免费维修系争车辆。我方主张的是侵权关系。”
最后,浦东新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征求了双方意见,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时,双方均表示同意。鉴于调解可能涉及被告商业秘密,故庭后展开不公开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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