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7年的保时捷跑车在三天内自燃两次,这让外籍车主杨先生惊恐万分。事故认定书虽没有认定具体原因,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为此,车主认为车辆本身存在缺陷,将保时捷中国总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无偿修理起火车辆。
2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焦点一:中国总经销商是否有维修义务
外籍车主、国际品牌,事故发生地在中国,从那一刻起,这部车的后续保养与维修之路似乎就颇为曲折。
由于这起案件属于涉外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经过法庭询问,双方均同意适用中国的法律。
庭审过程中,车主杨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陈述,车主是在2006年3月买下了这辆保时捷跑车,销售方是上海雄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汽车销售合同,车辆的保修期为两年。但杨某的代理律师强调,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车辆的保修期应不低于三年。
2013年8月2日和8月4日,车主经历了保时捷两次自燃事故。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车辆右前侧、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种、雷击、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拿着事故认定书,原告找到了保时捷中国有限公司,要求对方无偿修理起火车辆,几经协商未果,原告将保时捷中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面对车主的起诉,保时捷中国有限公司极力将自己的身份与“销售方”、“生产商”撇开。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表示,保时捷中国有限公司虽然是保时捷车辆的中国总经销商,但并不是自燃车辆的销售者,也不是自燃车辆的生产者。
对此,原告方向法庭强调,被告是生产者在中国地区的代表,并拿出证据试图证明被告的股权结构。保时捷中国有限公司的公开资料显示,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保时捷德国在中国内地以及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子公司。保时捷中国于2001年成立,并开始在销售、市场及售后服务等环节为合作伙伴提供专业支持。
焦点二:自燃保时捷是否存在缺陷
庭审中,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即使被告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自燃的车辆事故也并非由于车辆本身存在缺陷所致。
对于车主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被告方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解读”:“汽车起火原因排除外来因素,无法排除汽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直接得出是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的结论,而且这份认定书也不能说明起火原因是针对第一次还是第二次起火,也可能是汽车第一次起火后没有断电导致第二次起火。
此外,被告方指出,原告只在2008年给车辆进行过一次小保养及大型保养,除此之外,原告还有8项额外保养都没有做。根据保修与保养手册,原告需最迟在2年、6年、10年内进行小型保养,但原告在第一次小型保养后,未于2012年前按照要求进行第二次小型保养,且原告也从未按照手册要求对其车辆做火花塞、传动皮带等近8项额外保养。因此,鉴于系争车辆在长期缺少保养的情况下损坏,也不能认定是系争车辆本身的缺陷。
对此,原告方表示,事故认定报告可以反映哪些汽车部件被烧坏。鉴定报告显示多功能控制器处于过载状态,原告认为这就是起火的原因。此外,事故发生时,车辆前方的引擎盖无法自行打开,车主认为并非自己不作为,的确是车辆本身存在内部缺陷。
然而,被告方却指出,事故发生时,车主并未将车辆熄火,而是将钥匙插在了车内保持着开启状态。对此,原告方强调,着火时汽车是静止的。正是因为车辆的前盖必须由专业的4S店才能打开,所以,两次起火都是同一原因造成的。
被告方认为,汽车为国家强制检测的产品之一,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产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既然原告购买并完成系争车辆的登记,即表明系争车辆具备车辆检验证明,不存在产品缺陷。
此外,对于车辆在自燃前究竟价值多少,双方的异议也很大。原告认为,涉案车辆燃烧之前的报价是59万元,但被告表示,找到第三方对车辆进行估价,估算出车辆在毁损前的市场估价约为27万元。由于系争车辆毁损严重,修理费用约需70万至80万元,远超过系争车辆自身的价值。原告要求被告无偿修理,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合理。
然而,当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愿时,被告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申请调节内容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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