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法院昨天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于发票上,确保乘客在遇险后能及时获得理赔。这则司法建议缘于近日该法院的一起判例。乘客沈某乘坐出租车受伤,在获得事故责任赔偿后还要求出租车意外险理赔,终获法院支持,沈某获赔保险金6万元。
2011年10月19日,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行驶至金沙江路、真光路口处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全责。后经鉴定,沈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2012年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沈某各项费用共计94762元,另韩某赔偿沈某鉴定费等共计6930元。
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公司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及限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
由于事故后,通达被海博出租车公司收购,沈某便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通达和人寿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人寿保险赔偿各项费用计14万元。
关于身体残疾保险金和医疗费用,海博和通达同时认为,原告主张的保险金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已得到赔偿,不应要求重复赔偿。
人寿公司对于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没有异议;对于医疗费认为原告已获补偿,按照保险理赔细则,不同意赔付。
“系争保险既包括伤残赔偿金等人身保险,也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保险,属于综合性保险。”主审法官张文忠指出,“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这些是无价的,在获得韩某赔偿后,沈某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人寿公司赔付。”
此案中,出租驾驶员对于事故不担责,人寿公司据此认为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张文忠指出,“实际上,理赔细则未明确无责赔付比例,也未约定无责免赔。保险合同主要为了警示和惩罚不安全驾驶行为,即使理赔细则未约定出租车驾驶员无责时人寿公司的补偿比例,并不意味着人寿公司可以免于赔付。”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人寿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对医疗费2825.70元不予支持。
司法建议 车费发票应标明含保险费
案件生效后,浦东新区法院孔燕萍法官进一步调研发现,2010-2014年间,法院共受理出租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而此案中的沈某是上海首例提起该类诉讼的乘客。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并不知情。
很多乘客表示,并不知道出租车费中包含了保险费,还有人当场拿出出租车发票核对,也没有发现保险费的踪影。
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交通局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实际上,相关出租车公司也依照该规定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但到目前为止,出租车所用发票上均未明确告知乘客客运车费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
文汇报通讯员 李鹏飞 记者 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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