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明明在身边,却被千里之外的POS机盗刷近32万元。陈女士指责银行安全指数不高,要求银行担全责,而银行一口咬定是陈女士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女士全部诉请。
今年6月,陈女士出差入住西安香格里拉大酒店。当晚12时左右,她收到工商银行95588发来的短信,显示其借记卡于23时44分在某POS机上支出人民币318190元。陈女士立即致电95588查询,得知上述款项已被转走。在银行提醒下,她立即将银行卡挂失。
为证明卡在身边,次日凌晨3时许,陈女士在其住宿的酒店内拍摄了一段视频,并在视频中出示了该借记卡。第二天,陈女士乘飞机赶回上海并前往柜台查询,得到回复为:该笔款项系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海江皮具厂POS机支出。
之后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闹上法庭。
陈女士诉称,原、被告间建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保护原告作为储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系争存款被盗刷,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递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辩称,是原告保管密码不当,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有泄露密码的过错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登机牌、视频资料等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原告持有的借记卡在广州市发生系争交易时,原告本人并不在交易现场,并且当时借记卡也由原告保管。可以认定,本案所涉交易并非原告本人或其授权之人所为,而是他人使用伪卡所为。
法院同时认为,案外人能够使用原告借记卡的伪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系争交易,说明被告制发的借记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被告未能充分尽到对于系争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鉴于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泄露借记卡密码的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应先行向储户赔付因银行安全系统漏洞及技术风险所形成的储户资金损失。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可就损失金额向刑事犯罪分子或者民事过错方另行追偿。
法官说法 责任分配应考虑持卡人利益损失
该案主审法官尹伟表示,法院在考虑损失承担责任的分配方面,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利益权衡考虑。
其一,在损失分配方面,法院应考虑分配责任给可以最小成本减少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从本案银行借记卡被制成伪卡遭盗刷的事实来看,由被告发卡行先行承担损失,其既具有更强的经济、技术、法律能力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也可以通过增加服务成本等形式,减除单个持卡人可能存在的损失风险,促进银行卡交易更好地推广使用。
其二,在损失处理能力方面,被告发卡行与原告相比较,更容易获得产生类似本案伪卡交易损失的成本、频率和原因等详细交易信息,以尽可能减少和控制类似损失的发生。
其三,在损失预防方面,被告发卡行更可以通过采取各种交易技术升级创新措施,以降低损失带来的经济负担。
文汇报通讯员 黄丹
记者 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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