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山丹小区的一间普通民居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平向李三仁与尚爱云这两位老人宣读了呼格吉勒图案件的重审判决书。重审判决书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赵建平代表高院向两位老人鞠躬道歉。现场媒体记者见证说,两位老人相拥而泣。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主要理由有三条:
一是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膈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
一桩冤案,究竟是如何草率铸成的?为什么在2005年真凶主动交代后,仍得不到纠正?记者就此采访了京沪两地的司法专家和学者。
几乎所有的冤案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
“呼格吉勒图的冤案再次证明,几乎所有的冤案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指出,“必须彻底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彻底重视非法证据的排除,彻底重视律师的作用。”
该案重审中发现,呼格吉勒图在被拘押期间,不仅被刑讯逼供,还被诱骗说,“被害人没有死”,“是被害人指认了你(呼格吉勒图)”,“只要你承认了,就可以放你出去”。田文昌说,这种诱供、欺骗的做法,过去一直被当作“审讯的技巧”,沿袭已久,但是为新的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在实践中,“引诱”、“欺骗”的边界并不明晰,还缺少明确的界定和可操作性细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体现和贯彻法律精神。
上海政法学院岳平教授认为,这个案子的教训对全国司法系统都是非常深刻的。冤案的发生,正是过去长期“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以及“疑罪从有”等办案理念造成的。如果严格按照新的《刑诉法》第五十条到第五十八条办案,应当可以对冤假错案进行“层层过滤”,防患未然。现在,仍有一些办案人员轻视程序公正,其实,程序公正是最基础的公正。还有的办案人员抵制律师依法介入,认为律师是为罪犯服务的,是专门和公安人员作对的。其实,依法办案,恰恰是对公安人员最大的保护。
敬畏生命,才能不草菅人命
“这个案件实在荒唐得离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薛进展说,“刑讯逼供也好、骗供也好,取得的本身就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退一万步说,这个口供即使不排除,它也与现场勘查和尸检结果不吻合。”按照规定,警方拘留嫌疑人的期限是1个月,之后有7天时间可以报检察院批捕;批捕之后还有2个月的时间预审,弄清案情。如果有必要,还可以申请延长。公安机关将卷宗交到检察院后,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整个案件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有62天,检察院没有把关,法院也没有把关。在短短2个月的时间里简直是“一条龙”地把嫌疑人处决了。这是非常草率的,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显然是被有意忽略了。
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认为,在某个案件中,公安人员对报案人有所怀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侦查的过程中,要防止“先入为主”的倾向,尤其是刑侦工作的领导,更不能以“先入为主”的理念去影响一线刑侦人员。其实这个案件是有一定物证条件的,当时内蒙古也许没有DNA鉴定技术,但是北京等地已经有了,为什么不进行DNA检测?最后导致样本灭失。是仅仅对嫌疑人的生命权不重视,还是另有隐情?在对整个案件的调查中,应当予以查清。
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司法公信力
薛进展指出,这次内蒙古高院重审,前后只花了25天就查清冤情,可见案情并不难查。“为什么25天就能查清的案子,要拖到18年后再平反?这次内蒙古对案件责任人进行调查,我认为不仅要调查冤案是怎么造成的,还要调查是谁在阻扰冤案的平反,2005年被害人家属的申诉,为什么不了了之?这9年里,哪些人应该承担责任?应当有一个交代。”
司法的公信力,来自它的公正。岳平认为,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已经平反了20多起冤案。为什么过去纠正错案这么难?就是担心纠正冤案、错案会影响司法的形象,结果有错不纠,反而动摇了司法的公信力。过去法院的“集体审判”制度,也使纠错更加困难,因为“集体审判”的结果是“集体懈怠”,院长、书记说了算,法官不用对案件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从这个案件,再次证明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是何等重要。
田文昌指出,现在遇到的一大问题是有错不纠,要不是最高法对呼格吉勒图案件的高度关注,也许这个冤案还得拖着。“尽管我们强调有错必纠,但还是缺少救济措施。法院明明判错了,它就是拖着不纠正,怎么办?有错必纠还没有一个法定的时间限制。如今,全国已经平反了一批影响很恶劣的冤案,让民众重新建立起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我们也确实看到了法官的鞠躬道歉,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冤案的制造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尽管《国家赔偿法》第34条对‘造成死亡’的情况作出了赔偿规定,但能否规定得更具体些,因为一个冤案是1年后平反,还是18年后平反,对家属亲人的精神伤害程度是不同的,应当有更大的赔偿力度。”
文汇报记者 郑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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