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在法庭上。
一位掌握学生“星途”的老师以结婚等名义收受对方“礼金”20余万元,而在学生被“成功”录取之后,这名青年男教师自毁清誉的行为终于东窗事发——日前,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老师卓某被举报在该校招生面试过程中收取贿赂为考生提供便利。卓某被检方指控涉嫌受贿,并站上了刑事被告席。
昨日,青年报记者登录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的官方网站,在该院师资队伍的列表中已找不到卓某的名字。一位曾经接受过卓某面试的上戏学生告诉记者,他得知卓某涉嫌受贿:“不太能想象,他还是研究生毕业。”
据媒体公开资料显示,被告人卓某,今年31岁,研究生毕业后在上戏表演系工作。除了在学校任教外,也在外面的培训机构给学生上表演课。今年初,卓某受学校委派担任学校本科阶段面试考官,在面试中多名考官共同表明面试成绩决定通过,卓某的一票能给考生带来很大的希望。长期由他培训的王某找到了他。随后卓某在王某参加上戏招生面试时为其提供方便。
庭审时,面对检方指控的受贿罪,卓某辩称王某赠送的12万元并不是贿赂,而是其结婚时对方相赠的礼金。而在法官的提问下,卓某回答其结婚的日期与收受大笔所谓“礼金”的日期前后相隔达3个月之久。此外,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今年2月,卓某又收取了另一名考生的10万元,并在这名考生面试时给予通过的成绩。法院表示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法学专家]
受贿罪不存在过失犯之说
尽管检察机关严查职务犯罪的力度在不断加强,各种巧立名目的“礼金”仍在暗流涌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本案中,卓某辩称的数十万元“礼金”之说是否能成为其为自己脱罪的理由?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表示,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中不存在“不小心收受钱财”这样的过失犯之说,也就意味着受贿罪只能是主观上故意占有非法财产。而对于如何界定真正的礼金与“花钱买权”的贿赂,刘宪权指出,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最主要的一种情况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本案中的卓某并不是学院一般职位的老师,其掌握了招生录取工作的一部分权力,因此,其自述的结婚礼金很难成立。此外,受贿罪的定罪情节中并不要求受贿方必须为行贿人谋到利益,也并不要求受贿方有谋利的行为。
[快评]
身边蹿过“老鼠”才会令我们尖叫
□白鸟
近段时间在各种反贪反腐的报道中,没少认识各路“大老鼠”。这些人有的身居高位,有的身负要职,大多在自己的任上经营多年,依靠撑开形形色色的“保护伞”,肆无忌惮,为所欲为,长期不受约束。而当这样的人一经曝光后,似我等小老百姓者,大多会解气地额手称庆,但却缺乏一种自觉的自我警醒,因为觉得那些位高权重的人距离我们太远,反正也轮不到自己去坐那个位置,不谋其政自然不必借其鉴。
然而像卓某这样一位年轻而又更贴近我们普通人生活的教师,因为收了一笔可能在那些落马高官看来金额“全然不入眼”的贿赂款,走到台前接受公众审判,其带给我们的唏嘘和警示效果反倒可能更强烈些。做一只“大老鼠”,我们或可说“有此贼胆也没这命啊”,但做一只“小老鼠”,却是你我在漫长人生中,一念之差就可能开启的“堕落之门”,并且这扇门一旦打开,前面便是无法填平的欲望沟渠和万劫不复的必然后果。
尤其让笔者感慨的是,这位上戏的青年男教师,还与笔者同年。31岁,刚跨过而立,正急于趁此事业进入正轨,身体正值强健之机,尽力去发掘各种“可持续创收”的渠道,以提升自己和未来家庭的生活品质——这份心情,着实感同身受。但是这位老兄啊,你怎么就那么不清醒,有些钱可以赚,有些钱不能拿,这一课,作为一名教育者,当年你在你的老师那儿没学过吗?真是利欲熏心到完全不考虑后果,可叹,可叹!
另外,我们现在很多行业充斥着太多“潜规则”。何为潜规则?就是拿不上台面的规则,就是于道德之心会有愧,为外人知晓会挨批,但“圈内大家却又都在默默遵循”的规则。这样的规则,表面上看,让一个圈子形成了畸形的“有序”、“和谐”,但其实质却是一种腐蚀,只能让“老人”一代代去坑害“新人”!“坑爹”一词用在这里,我想大抵是再贴切不过了。
这位卓某,我相信只是千千万“小老鼠”中的一只,如果没有之前那些“前辈”,作为一名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人民教师,我想他未必就会有这样的“创意”和“胆魄”,在这个事情上敢为天下先。
这一个个肮脏的大染缸,其实正是我们千千万万块“小鲜肉”潜在的敌人!一方面,那些存在问题的行业,应当改进监管机制,加强思想教育;另一方面,我们那些在每个岗位上的“螺丝钉”都应该有洗涤良心,恪守本分的觉悟,这样才能由内而外地净化大环境。如果你觉得我的想法“太土太落伍,很傻很天真”,为了钱你实在不想做人,情愿去做“老鼠”,那就想想当那些“老鼠”过街时的下场吧。
青年报记者 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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