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一起160万元的减肥纠纷,消费者曾只希望商家退回未消费款项,但是商家伦特薇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特微”),仍坚持要求消费者走法律途径。
记者昨日获悉,伦特微如今不但在沪门店全部关闭,还被要求退赔更多款项——经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伦特微两方面存在欺诈行为,应赔退款项总计达336万多元。
花巨资减肥引来纠纷
今年3月19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她断断续续向中山公园龙之梦内伦特微门店分16次总计交款近160万元减肥,不但没有得到发票,还出现红疹、瘙痒等过敏反应后,要求退款时,伦特微的答复从一开始的102万元变成了30多万元。
记者当时采访时,陈女士再一次提出了退款要求,多位律师也认为伦特微应该退款,但伦特微给出的答案则是走法律途径。最终,陈女士“无奈”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陈女士称,伦特微对外自称“伦特薇国际体重管理中心”,提供美容、减肥等服务,她于2011年3月4日到中山公园龙之梦伦特微门店接受体验服务时,被告知伦特微作为国际知名的减肥机构,其使用的相关美体塑身产品全部为进口产品。
之后,该店销售人员以店庆、优惠、冲业绩等种种理由诱导下,她才办理会员卡,并与伦特微签约16份次,累计向会员卡中充值159.7万余元。
在身体出现种种不适状态时,陈女士方面调查还发现,伦特微实际采用的美体减肥产品虽然单价动辄叫价几百元甚至上千元,但根本不是原来所说的进口产品,而是国产产品,“出厂价”只有20元左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浦东法院于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18日、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时,伦特微有关方面负责人“昙花一现”就离开了法庭。当天下午,伦特微多位高层就集体飞赴境外,直至第二次开庭时还没有回到公司。专业人士认为,伦特微高层如此行为可能与他们自己意识到的案件性质有关。
9月9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伦特微存在“隐瞒产品来源,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的欺诈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陈女士因其欺诈行业造成的损失,即已消费款项59万多元,并依据《消法》相关规定: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177万多元,另外,加上原来卡中未消费的余额100.6万多元,总计退赔金额为336万多元。
9月15日,记者联系陈女士代理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黄荣楠和刘佳迪,对方表示不会上诉。记者联系伦特微方面代理律师上海贝勤律师事务所赵蓓芹律师时,他表示,已将有关情况反映至伦特微方面,暂不知对方是否会上诉。
黄荣楠律师和刘佳迪律师同时告诉记者,将写一份函件给有关工商部门,并向工商部门提供判决书复印件,希望工商部门延缓伦特薇的注销手续。
[伦特微涉两大欺诈]
国产化妆品“包装”成进口货
法院查明,自2011年3月4日至今,陈女士与伦特微签约16次,充值共计159.7万余元,已消费59万多元,尚余100.6万多元。
庭审中,对于陈女士方面所指相应减肥产品非原来所说进口产品一事,伦特微方面称原来向陈女士推介时没有说这些产品为进口产品。不过,陈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双方纠纷发生后,伦特微工作人员在被问及相应产品是否是新加坡进口产品时,仍回答称“对的”,“直接肯定了其产品的进口身份。”
法院认可陈女士方面所提交证据的同时也查明,伦特微向陈女士提供的“润体舒适胶(OsyTrimmingGei)”、“海藻精华液(ScaweedDetozyAmpoules860)”等产品,虽然为广东一家名叫“美晟”的公司生产,但其瓶体标识均为全英文且无中文标识。
法院认为,新加坡为英语国家,如此用全英文标识,极易使消费者以为上述产品就是新加坡进口产品,且伦特微的商号“伦特微国际体重管理中心”,亦容易使消费者误解其是具有国际背景:其使用的产品为进口产品。
售无特殊化妆品批文减肥产品
对于陈女士方面所指伦特微方面无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资质一事,伦特微方面认为,提供减肥服务中使用的产品是一般化妆品,由于相关法规规定,生产企业凭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可生产销售一般化妆品,伦特微又有这方面的资质,因此,不存在无经营资质问题。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本案中,伦特微提供给陈女士的“弹力紧致护体膜”、“海藻紧肤护体膜”、“身体紧实霜”等产品外包装中标“紧致肌肤”、“紧实肌肤”、“紧致玲珑曲线”、“肌肤渐渐变得更为紧实,妙曼身段渐渐重现”等字样,《伦特薇合同书》中亦标有“特设瘦身护理配套”字样,在“特设瘦身护理”项下,有“海藻紧肤护肤体膜”、“美体紧致膜”等产品。
法院则认为,如此标识,将导致消费者认为上述产品具有减肥瘦身等功效,“然而,上述产品并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无法确认其具有宣称的疗效”,“将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年报记者罗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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