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个服务器、私自架设域名网站,仿冒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站,再制作通缉令,冒充公安、检察人员诈骗,最终10余人上当,“瘾君子”共骗取了人民币近200余万。近日,静安区法院以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并罚判处刘某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现年33岁的刘某昌系台湾云林县人,早年在当地从事计算机维修工作。2011年年初,他在台湾因涉嫌贩卖毒品,为逃避当地的法律制裁,刘某从台 湾潜逃至大陆深圳。2011年6月,刘某在深圳认识了专门从事网络犯罪的同乡阿坤。阿坤答应每月支付给他8000元的报酬,要求刘某仿冒做一个类似最高检 网站。
一周后,刘某做了一个高仿真、能删除或增加项目的最高检网站,随后刘某又从某互联网代理商处,以每月1300元的价格租用了一台服务器,将仿冒最高检网站挂在互联网上。
据检方指控,从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刘某租用服务器,仿冒最高检网站并通过登陆北京某科技公司网站,获取多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 和照片,在仿冒的最高检网站上制作通缉令,冒充公安、检察人员通过拨打电话让被害人登陆仿冒最高检网站,察看自己被通缉的照片及资料,编造被害人因涉嫌刑 事犯罪已被通缉的假象,再提出需要查验银行账户资金或交纳保释金等理由,先后骗取十余名被害人钱财共计达人民币198.5万元。
据检方指控,本市共有被害人14名,绝大多数系女性。其中仅被害人郑女士一次就被骗走129.3万元。被骗的理由有涉及网上赌博、用医保卡大量购买康泰克涉及制造毒品、家中电话费超支、申请商业用电或家庭用电存在“洗钱”嫌疑等。
刘某与阿坤合伙做了约1年,以后他又和他人有过合作。在2年多时间内,刘某交代获利近20万。直至2013年10月23日刘某被抓获时,警方还从他在广东东莞某暂住地,查获赃款15万余元及甲基苯丙胺毒品187.08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又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为含有甲基苯丙 胺成分的毒品187.08克,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刘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以从犯论处,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法院对刘某作出了一审有 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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