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要求购买“国五”排放标准车辆,商家信誓旦旦作出承诺,交付的却是“国四”排放标准车辆。日前,长宁区法院对徐先生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其赔偿徐先生1万元。
今年2月,徐先生到某汽车销售公司买车。他明确要求店家提供2014年生产、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店家表示同意。3月15日,徐先生提车时发 现,随车资料中标注的排放标准为“GB18352.3-2005国IV”。但由于他对该标注的含义并不清楚,且出于对店家的信任,提车时并没有提出异议。
4月18日,徐先生为所购车辆办理号牌并领取环保标志时,才发现自己的新车是“国四”排放标准。因与店家协商未果,5月29日,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 汽车销售公司赔偿2万元。汽车销售公司不同意该诉求,提出三点抗辩:首先,“国五”排放标准发布于今年3月底,而双方在2月底就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签 约时不可能谈及排放标准问题,公司也从未作出过相关承诺;其次,随车交付的相关资料中,明确标注了涉案车辆的排放标准,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且涉案车辆 的排放标准系“国四带OBD”,今年年底之前均可办理上海号牌;再次,涉案车辆的销售价格已较为优惠。
经法庭查明,5月7日,徐先生两次致电 销售公司销售主管,核实涉案车辆的排放标准,该销售主管明确答复徐先生:涉案车辆为“国五”排放标准。承办该案的法官陈婷婷认为,首先,双方在合同中虽未 涉及车辆的排放标准,但从事后原告与被告销售主管的交涉过程可以看出,被告方在车辆交付之前曾向原告明确作出相关口头承诺。法庭认为,被告未按照其承诺向 原告交付相应排放标准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文汇报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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