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房产中介巨头链家日前宣布,在北京市场建立一个记录有“900多处凶宅”的数据库。并且承诺如果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的房屋是凶宅,公司将以最高原价回购。“凶宅数据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上海房产中介有没有提供类似服务,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链家首推“凶宅数据库”
“经过将近半年的酝酿和准备,我们才推出凶宅数据库这样一项服务。”链家地产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例行调查发现,有超过五成的消费者认为房产交易风险正在逐步加大,其中包括房产存在瑕疵、法律纠纷等问题,买房人遇到凶宅就是其中一个问题。对此,链家地产建立了这样一个记录有“900多处凶宅”的数据库,对购房客户在买房时进行风险提示,如果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的房屋是凶宅,公司将以最高原价回购。
记录有“900多处凶宅”的数据库是从何而来的?链家地产一位内部人士表示,一是通过司法和公安渠道获悉,二是通过其庞大的经纪人网络“街访排摸”。“链家在北京市场上的占有率超过50%,通过丰富的人脉、庞大的经纪人网络和渠道,能够排摸出一个比较完整的凶宅数据库。”
上海未有类似服务
链家地产上海分公司告诉记者,由于公司在上海开展业务的时间和规模还比较有限,目前在上海没有推出“凶宅数据库”的服务。而根据记者了解,沪上所有的房产中介也并没有类似的服务。
为什么上海难以推出这项服务?上海一家排名前三的中介公司高管告诉记者:“北京的房产中介费比上海要高,像链家一般取费是2.2%的中介费+0.5%的担保服务费,而上海的中介费普遍只有2%。所以从成本上说,上海中介没有更多资金提供额外的增值服务。”
而且,上海获取凶宅信息也并不容易。“如果市民拿着门牌号码来查询是不是凶宅,是否能够得到答案?”对于记者的提问,闸北公安的一位警官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不能!因为这不属于警方信息公开的范畴之内。”一般来说,如果购买房子要获知是不是凶宅,只能通过周边邻居旁敲侧击和房东自己的介绍。
“凶宅”信息涉及隐私
“凶宅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般民间约定的概念。”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告诉记者,所谓“凶宅”一般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指发生过暴力凶杀的房屋,其次是发生过自杀行径或意外死亡的房屋,第三是发生过自然死亡的房屋。“凶宅主观上会对居住人造成心理恐惧,客观上会造成房屋价值的贬损。”
赵星海认为,作为一种服务告知客户,链家的举动无可厚非。“但房屋的信息毕竟属于隐私范畴,如果房产中介商将此‘广而告之’,会造成房价的贬损和房东信息的泄露,这是有违法律精神的。一对一地告知确切需要买房的客户,是比较合理的做法。”
法律人士表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房东理应将房屋内曾经发生过的恶性凶杀事件如实告知购买方,由购买方来自己决定是否选择购买曾经发生过恶性凶杀事件的房屋;若房东表示已经将该恶性凶杀事件告知了购买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房东没法证明自己已经告知的情况下,构成欺诈。购买方有权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近年对“凶宅”纠纷的判例
1.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判决理由
由于凶杀行为使人们对房屋产生恐惧心理,给房屋再出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2.沈阳2008年判决理由
房屋内实施杀人行为,客观造成房屋在卖房中降低价格,产生贬值损失,虽房屋使用价值没有改变,但被告杀人行为与原告低价出卖房屋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对原告两次卖房的差价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成都金牛区案件2009年判决理由
房内曾发生凶杀碎尸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被告刘某夫妇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李某告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事实;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4.厦门2010年判决理由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交易时对房产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买卖过程中并未披露过这套房产曾发生凶杀案的情况。张某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应认为构成欺诈。受到欺诈的情形下作出房产买卖交易,可撤销。
5.郑州中院2010年判决理由
既然知晓涉案房屋为“凶宅”就应在出卖前告知购买方,但其却加以隐瞒,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同时,“凶宅”对于涉案房屋而言显属重要事实。故判决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款。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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