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企业家、并非富翁才需要财富管理,
还在打拼的你,也需要为远方设计,
财富管理是个新生行业,管理的是人,不仅仅是资产
三个身边的真实案例
先说个普通人的烦恼:
外地张先生夫妇临近退休,女儿留沪即倾尽家产购房一套,
八年后估值1000万;
女儿将婚满眼爱情,
张父忧心忡忡,贷款尚未还完,
万一将来女儿不幸掉入高离婚行业,
老两口毕生积蓄不想和外人平分,
但眼前又不能破坏小两口关系。
其实,律师眼里很简单:
领证前,女儿签个赠予父母协议,即两全其美
再举一例:
某A股实控人在企业持股65%,想将30%转给女儿
但女儿已是加拿大籍,
一涉及加拿大报税,二涉及企业性质更改,
那分红可否转入国内家族信托?
其中又牵涉到国际税制、婚姻法
第三个例子:
70岁的王母持有过世丈夫的房产权,
其子王先生和妻子在上海有房产和企业,加拿大有房产
妻子是加拿大籍身体患绝症,膝下有一未成年儿子,
王母和儿媳妇过候鸟生活,王先生一人在沪经营企业,
如何能将财富安全转移至儿子名下,
并且减少在中国和美国两地交税?
这里涉及多项法规多国法律多个家人
华东政法大学财富管理研究中心成立仪式与会者大合影
华政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成立了
一项最新的高净值人群调查显示:家族企业人群逐渐缩小,来自新经济体、职业经理人的比例增高至42%;高净值人群40岁以下比例已占40%;年轻人群对财富管理多元化需求加深,对财富管理机构综合解决能力的需求也极大提升。
随着中国居民可投资财产的不断增加,银行、信托、保险、证券行业纷纷跻身理财业务,仅以全国68家持牌信托机构为例,一半在做家族信托,规模即将突破3100亿。尽管上述行业有的粘性强、有的忠诚度高,但遇到多领域问题时,都显得力不从心。尤其今年下半年,国家提出“共同富裕”战略之后。
高净值人群调查结果
于是,财富管理这个行业呼之欲出,财富管理师应运而生。而财富管理是多学科体系为基础的交错行工作,基础是法律,需要税务支持,离不开金融。涉及保险、信托、婚姻、慈善等多行业,还有跨国的法律。当人民有高质量和美好生活需求时,当银行、信托等实务界各自为政时,当法律学术研究机构和实务界各有短板时,
一场及时的跨界握手,
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发生了。
它催生了华东政法大学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
成立仪式同时举办了首届中国特色财富管理法治前沿论坛。
先让我们听一听本次论坛讨论的案例。
12月2日下午,首届中国特色财富管理法治前沿论坛同步举行
案例一:中国人在美工作需要交两国的税么?
坊间一直有传闻,利用避税天堂是进行财富管理的有效方法。但是理论研究成果显示,虽然各国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大小、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是财富管理时不可忽略的考量因素,但是税收因素对财富管理不一定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李娜副教授建议在设计财富管理方案时,应综合地考虑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税收协定的功能、以及税收信息交换机制的影响。她以移民筹划为例,告诉与会者 “中国税收居民”并不等于“中国护照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时,都会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从而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若仅仅通过移民方式来放弃法律意义上的中国居民身份,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该个人很可能仍是“中国税收居民”,从而仍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纳税。
中国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信息交换条款或依据CRS,都能获取中国税收居民海外收入等涉税信息
此外,李娜副教授提醒与会者注意,各国国内法中规定的“税收居民”概念可能存在差异,往往会出现同一个人根据不同国家的国内法成为了两个或多个国家税收居民的情况,由此导致他在多个国家发生居民纳税义务。
她举例,一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若同时获得了美国绿卡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美国居住了183天及以上,则分别依据中美两国的国内税法规定,该个人同时构成了中国税收居民和美国税收居民。这种双重居民身份意味着该个人需就同一笔收入在中美两国纳税,即出现了双重征税问题。中美两国在1984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此时就能发挥作用,因为该个人可以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4条所规定的加比规则,按序分析其永久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以及国籍等因素,来判定在协定下他应是美国税收居民还是中国税收居民。由此可见,税收协定所规定的这些税收居民判断因素,也应成为设计财富管理方案时的考量因素。
最后,李娜副教授提醒与会者,在进行财富管理时应注意区别逃税行为与税收筹划。作为中国税收居民,我们负有就全球收入在中国纳税的义务。一些人希望通过故意不申报境外收入、甚至试图将收入藏匿于境外账户等方式,来逃避在中国纳税。这种行为会构成非法的逃税行为,而不是有效的财富管理行为。中国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信息交换条款或依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CRS),都能获取中国税收居民海外收入等涉税信息。
案例二:如果发生债务,保单是否会被抵债?
保单投保人的债权人在投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投保人的保单。也就是说,某人欠债但还不上,他以往买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可否作为抵债资产?日前,上海高院和八家保险机构也针对这一问题达成会议纪要。研究中心主任姜影副教授借着这个网红问题指出,“这是困扰全国法院和司法界很长时间的难题”,因为保险合同涉及到多方主体,需要进行多法益权衡
上海高院与保险公司的会议记录
姜影主任的研究团队分析了五家地方高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计662个判决,发现审判实践中法院立场分歧,但大多数法院倾向支持保单可以强制执行抵债,只不过具体执行措施有所差别。
姜影继续分析为何法院立场会多元化。首先,法律上有责任财产和财产的区别。财产是所有处于个人所有权支配下的财产,而责任财产是可以用来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的财产,如你欠人钱,别人可以申请执行扣除最低生活保障后的财产。此前裁判立场分歧主要是针对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属于责任财产存在不同理解。姜影副教授指出,现今大部分法院认为保单现金价值不在法律规定的不可被执行的财产范围,应属投保人的责任财产。
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投保人欠债无法清偿时,法律应倾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还是债权人权益?在投保人未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强制提取现金价值?姜影副教授指出因为不存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具有债务隔离功能,大多数法院如今更倾向于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保险法》第15条规定的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从立法本意来看,不应构成妨碍法院强制解除保单的障碍。但同时保险合同一旦缔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就产生了基于保单的合理期待,因为该保险合同的存在,他们不再购买其他保险。一旦保险合同被强制执行,被保险人倘若彼时已存在投保障碍,他和受益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呢?有些域外制度引入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介入权,即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支付债权人对等的现金,可以成为新投保人,合同继续有效。中国的法院也吸收了这一做法。“随着司法裁判立场的逐渐发展,未来如果条件成熟,最高院也有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来对此问题进行统一确认。”
对保单可否被作为债权人抵押的具体分析
姜影主任由此提出,从司法发展的趋势来看,利用保单做传承规划面临着风险债务隔离功能被削弱。但保险这一金融工具在精准传承和和谐传承上依旧有优势,所以,就需要和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工具之一,如保单配合赠与合同将投保人变更为子女,避免保单受到原投保人债务牵连;工具之二,如保单加信托,既可规避投保人债务风险,也避免被传承人的婚姻风险。
案例三,为何能继承股权却没有表决权?
据统计,中国的财富70%在股权上,但在发生继承时往往产生法律争议。
副院长丁勇教授介绍说,实践中曾有这样的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股权继承做了一个修改章程的决议,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虽能继承股权并出席股东会,但必须同意由其他股东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通俗来讲,意味着继承人虽能成为新股东并行使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但却唯独没有表决权。不过,这个修改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对于股权继承,《公司法》第75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法律赋予了公司对股权继承作出特殊安排的权利。但上述案例中,法院却认为,公司的自治方式应该是对股权继承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但一旦允许继承人继承股权,就应当保障其作为股东所应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不能剥夺其表决权,因此否定了公司的自治安排。
《公司法》75条条文
丁勇认为,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公司法和继承法的交叉和协调问题。继承法强调的是股权作为财产的可继承性,因此更多考虑的是继承人继承股权并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利益,但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强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即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关系而组建公司进行合作,因此有权拒绝不熟悉的陌生人进入公司。可见,继承人和原股东的利益存在明显冲突,需要妥善平衡。上述案例中公司通过章程自治安排允许继承人继承股权但限制其表决权的做法正是这种利益平衡的尝试。
丁勇也结合国外立法例探讨了预先设定条件排除或限制股权继承、对继承人施加转让股权义务以及限制所继承股权的具体权能等不同方案的利弊。他认为,在缺乏更为细致的立法之前,司法和学术应当对此作出更为深入的讨论,以期尽快形成一定的共识,尽可能减少实践的不确定性。
如何面对多学科交叉的财富管理
看了上面三个案例,您是否感觉财富管理涉及问题错综复杂?而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所在的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有11年建院历史,学院建立是为了更好为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服务。院里22位教师们平均年龄不到38岁,海归学者占比较高。
而姜影主任是2011年从法国留学归来,主要研究保险法、金融法。近两年,她感受到财富管理法治正成为重要和新兴的领域,借着党的第二个百年征途上共同富裕战略的提出,她深感财富管理行业将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她认为未来财富管理应更多关注基于法律逻辑的顶层设计和系统性思维。学术研究上也需要打破金融学和法学的藩篱、突破传统各部门法研究的隔阂,结合市场实践做更多交叉复合的研究。
在遇到知名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先生后,双方决定加强该领域理论与实务的合作研究。未来在学校、学院的大力支持下,这支年轻的研究队伍计划通过更多对金融市场实际法律需求的调研及与实务界的交流,实现其发展宏愿:一方面,通过财富管理法律白皮书、金融工具司法案例库等成果为提升中国居民财富管理的科学理念尽到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立法建议等形式,为财富管理领域的立法、监管、司法提供研究助益。
贾明军律师捐款20万人民币支持华政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
现场捐款20万元的贾明军已是记者第二次领略其博闻强识、辩才诚愿,文首的例子均是出自他之口,他称目前一个项目基本是自己的财富管理团队+税务团队+股权重组团队联合完成,实施做尽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落地的四步骤全链管理。团队成员张心仪女士穿梭于行业中的沟通,她描述了财富管理师的责任:有很强服务意识的客户身边的贴心人,会为你约见专业资深的法律、保险、投融资人士,甚至高净值人群和慈善基金会。“财富管理会从一个工具时代转向生态时代。”
贾明军团队协同税法、股权等团队,努力探索复合型的财富管理
受邀成为多家财富管理中心律师和研究员的贾明军坦言,面对财富管理的三大任务——财富增值和保值、财富安全、财富传承,对安全和传承的关注并不多,他提出,财富管理宗旨是为了全面发展的人,财富管理行业做的是普惠服务。中心两位发起人的热切言辞也深深感染着参与论坛的实务界代表,大家都期待着在共同富裕时代,共同走向高质量发展。
作者:李念(文汇报记者)
编辑:钱亦琛 李念
责任编辑: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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