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后采访)最终目的不在“赔”而在“修”
——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教授张梓太
文汇报: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从原则走向制度,当务之急是什么?
张梓太:应该加快相应的立法进程。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进行完善、系统的立法工作,以弥补目前个案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此外,与法律手段相关的配套举措也应抓紧开展。比如有必要借助责任保险和公益基金等机制,确保环境的有效修复,在追责与企业发展间实现平衡。保险方面,可以尝试开展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基金方面,可以尝试建立区域基金账户或者行业基金账户,当污染风险高的企业建立时,就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污染行为“买单”。基金账户的建立,需要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支持。
文汇报:应该如何看待环境司法鉴定报告在损害赔偿案件证据中的地位?
张梓太:只有对损害结果给予科学鉴定,才能有效追究违法企业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吴峤滨副处长日前表示,环境司法鉴定应当以“关键但不必需、重要但不唯一、依靠但不依赖”为定位。我对此表示认可。
环境司法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证据采信?需要法院给出答案。环境案件专业性极强。未来,一方面,法院应该加强环境案件审理专业能力;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应该对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进入门槛、程序以及后续责任进行规范,保障鉴定的公正。
文汇报:实践中,量化环境损害使用哪种计算方法,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张梓太: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可能相差数倍。目前,个案实践中往往采取某个或者某些专家的意见,我的建议是,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应将相关专家委员会的力量组织起来,出台一套规范的、细化的、可操作的“推荐性方案”——大气污染有几种,土壤污染有几种,水污染有几种……针对相应的类型,双方当事人一起进行选择,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的权利需要。
我们应该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是修复,而不是赔偿。尽量弥合双方的分歧,有利于后期修复的执行。
文汇报: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一方是政府,一方是正在坐牢或者面临坐牢风险的企业违法人员。在此情况下,如何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张梓太:诉讼中,最重要的是程序公平,给予双方当事人同样的权利。
另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了“磋商前置”。如果双方直接坐下来磋商,强弱对比十分明显。行政主体参与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后,应尽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制度。仲裁相较于诉讼,具有简洁、高效的优势,相较于磋商,又具有规范、专业的优势。
文汇报:未来两年,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会大量出现吗?
张梓太:我认为暂时不大可能。对于作为原告的政府而言,损害赔偿诉讼并非解决环境问题的唯一途径,它耗时耗力耗钱,相对于其他惩治手段而言,会“慢”一些;现今提起案件的总量还很少,几乎都是涉及巨额赔偿金额的“大案”,而环境案件不可能都是“大案”,不少小案的赔偿金额可能比鉴定费用还低;此外,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
如果政府对于提起损害赔偿案件没有动力怎么办?我认为应当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因为索赔对于政府而言,不仅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责任。如果政府符合条件却未向污染企业索赔,上级政府可以监督下级政府;同时包括检察院、社会组织在内的机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促使政府履行保护修复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作者:赵征南
编辑:赵征南
责任编辑: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