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上海出台了不少与“五险”有关的新政,惠及面更广、待遇更好,劳动报发布《上海“五险”新政大盘点!待遇都涨了!》一文,为大家一一盘点。
[五险]
总体费率下调2.5%
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水平,涉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
具体调整方案为:养老保险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21%降到20%。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11%调整为10%。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1.5%调整为1%。
费率下降后,本市五项职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由45.55%下调至43%。
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比例为:单位缴纳20%的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10%的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1%的失业保险,个人缴纳0.5%;单位缴纳0.5%的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单位缴纳1%的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费率的调整,不会对参保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产生影响。对于1月1日至今企业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实施清算退还给企业。
[医疗保险]
支付限额提高到42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也能参加职工医保
据《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6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
此外,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三险变五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门急诊、住院等待遇都有所提高。
具体而言,职工在一年内门急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先用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用完以后由个人支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1500元,超过自负段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不同,个人与医保按一定比例支付医疗费用。
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急观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设起付标准1500元(一年累计支付一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5%。
除了门急诊和住院以外,还可享受门诊大病及家庭病床待遇。职工进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5%,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
[生育保险]
生育金待遇提升
外省市农村户籍一视同仁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含外省市农村户籍)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生产或流产的,可按规定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016年,上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据此,自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与本市户籍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对女职工而言,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那么,从业妇女缴费满足什么条件,社保全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从业妇女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月生育生活津贴具体计算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生育假)。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所在单位先行支付;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妇女,可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月生育生活津贴仍按最低标准执行,即2892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