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帝国与运河》,全汉昇 著,重庆出版社·北京华章同人文化2020年10月出版
【简介】
本书是一部探研大运河与唐宋帝国兴衰之关系的经济史著作,首次发表于1944年,是当时中国最高学术研究机构中央研究院历史与语言研究所的“丛刊”之一,其学术成就为学术界所公认,被誉为“千古不刊之作”。
作品综合分析《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新五代史》《宋史》《资治通鉴》《续资治通鉴长编》《全唐文》《册府元龟》等大量历史典籍中关于大运河的史料,将自隋以来运河之畅通与否与帝国国运兴衰的因果关系作了有条不紊的分析,得出结论:运河通,则国运兴;运河塞,则国运衰。这一学术成果对于了解隋唐至明代以前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建都之间的内在联系,有高屋建瓴的作用;对自东晋以来中国经济重心从北方转到南方这一历史进程的描述,以及京杭大运河在这一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也有莫大贡献。
本书作者全汉昇(1912~2001)系历史学家,教育家,著名中国经济史研究专家,治学60余年,有专著九部、论文115篇、书评10篇、杂著五部,其学术见解及成就,深受学界同道推崇。哈佛大学已故杨联升教授曾题诗赞誉全汉昇:妙年唐宋追中古,壮岁明清迈等伦。经济史坛推祭酒,雄才硕学两超群。
【书摘】
第八章 北宋帝国的崩溃与运河
北宋时代的运河,曾经长期间把军事政治重心和经济重心连系起来,已如上述。可是,到了北宋末徽(1101—1125年)钦(1126—1127年)二宗时代,由于种种的原因,运河却渐渐丧失它这种连系南北的作用,以致中央政府不能得到江淮物资的大量接济,而北方和西北的国防上的需要也无从满足。在这条沟通南北的大动脉逐渐失去作用的情形下,随着军事上的溃败,北宋帝国遂站不住脚,从而陷于毁灭的命运。
北宋末年运河所以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主要由于自唐代裴耀卿改革漕运以来久已实行的转般法的废弃。如上章所述,在北宋时代,因为运河每年只有一半时间可以航行,同时又因水浅而不能像长江那样航行吃水较深的船只,转般法实是当日漕运最有效的办法。可是,这个在三百多年以前即已被人采用的办法,到了崇宁三年(1104年)蔡京执政的时候,政府却废弃不用,而改行直达法,即不顾沿途所经河道深浅的不同,由东南六路用船一直把米运往汴京去。这时政府所以把转般法改为直达法,主要由于发运司籴本的消失,和食盐专卖法之改为钞盐法。上面曾说,转般法所以能够有效地运用,因为发达司备有巨额的钱,在农产丰收的时间和地点用来收买米粮,以便当各路因歉收而不能按照规定时间把米运到真州等地的转般仓,而运河水长通航的时间刚刚来临的时候,仍然有米运往汴京去。及崇宁初蔡京执政的时候,其亲信胡师文为发运使,却把这一大笔原来用作籴本的钱作为羡余来献给政府,以致此后发运司没有钱籴米来代发。复次,当转般法实行的时候,政府在食盐方面又采取专卖政策来与之配合,故由各路运米到真州的船只,把米卸下以后,又可装盐回去销售。及崇宁二年,蔡京却把食盐专卖法改为钞盐法(或曰通商法),规定商人在汴京“榷货务买钞所”用钱买到盐钞后,便可到产盐地换取食盐,而转运往一定的地点来销售。[注一]这样一来,商人既然代替政府来贩运食盐,由各路运米到真州去的漕船,在归途中便只好空船行驶了。这未免太不经济,故转般法有改为直达法的必要。
在北宋运河北运的物品中,除米粮外,其余如金帛茶布等物的运输,称为“杂运”。杂运自天圣年间起即已采用直达法,不再分段运输。到了崇宁三年,依照户部尚书曾孝广的提议,政府遂连米运也改为直达法。《宋会要·食货》四七云:
(崇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曾孝广言:“……天圣中,……自是东南金帛茶布之类,直至京师。惟六路上供,犹循用转般法。今真州共用转般七仓,养吏卒縻费甚大,而在路折阅,动以万数,良以屡载屡卸,故得因缘为奸也。欲将六路上供斛?,并依东南杂运直至京师,或南京(今河南商丘县)府界卸纳,庶免侵盗。……”从之。[注二]
自此以后,直达法便一直实行下去。在大观四年(1110年),政府虽言一度恢复转般法,但由于事实上的困难,不久以后又复采用直达法。[注三]
关于改直达法为转般法的原因,《玉海》卷一八二云:
自胡师文以籴本为羡余以献,而转般无一年之储。崇宁三年九月己亥,曾孝广立直达之法,虽湖南亦直至京师,因毁淮南转般仓。既行直达,而盐法随变。……自钱(钞?)盐之法行,课归榷务,诸路无所得,漕计日以不给,上下俱受其弊。转般与盐法相因,盐法既变,回舟无所得,舟人逃散,船必随坏。
又《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云:
崇宁初,蔡京为相,始求羡财,以供侈用费。所亲胡师文为发运使,以籴本数百万缗充贡,入为户部侍郎。来者效尤,时有进献,而本钱竭矣。本钱既竭,不能增籴,而储积空矣。储蓄既空,无可代发,而转般之法坏矣。……自是六路郡县各认岁额,虽湖南北至远处,亦直抵京师,号直达纲;丰不加籴,歉不代发。……又盐法已坏,回舟无所得,舟人逃散,船亦随坏,本法尽废。
其中关于籴本的消失,同书卷三五六《张根传》亦云:
(徽宗时)提举江西常平。……又言:“……祖宗立发运上供额,而给本钱数百万缗,使广籴以待用。比希恩者,乃献为羡余,故岁计不足。……”
关于盐法的改变,《历代制度详说》亦云:
运法未坏,诸州船只到真州,请盐回。其次入汴入京师。……乃蔡京为相,不学无术,不能明考祖宗立法深意,遂废改盐法,置直达纲(原误作江)。(卷四)
自蔡京秉政,废转般之法,使商贾人纳于官,自此为钞盐法。请钞于京师,商贾运于四方。有长引短引,限以时日,各适其所适之地,远近以为差。(卷五)
直达法实行后,漕运的成绩却远不及过去转般法那样优良。东南六路与汴京的距离远较与真州等地的距离为远,而长江运河水道的深浅又各有不同。在这一段绵长的路途上,船只航行所费的时日自要加长,每年往返的次数自要减少,至于政府对于沿途航运的督察管理则非常困难。这样一来,运河的运输量自要因种种流弊的发生而激减。其中最大的一点,是漕运人员在路上稽留住滞,以盗卖他们船中所运的米,盗卖完了,便把船只凿沉,一走了事。复次,随着直达法的实行,运河沿线因储水而设立的水闸,开闭没有节制,结果运河又常因水浅而阻滞船只的航行。因此,自直达法实行后,运河每年由南方运往汴京的米粮,数量要大为减少。
关于直达法实行后,漕运人员沿途营私舞弊,以致失陷官物的情形,《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云:
江西转运判官萧序辰言:“……自行直达,道里既远,情弊尤多。如大江东西荆湖南北,有终岁不能行一运者。有押米万石,欠七八千石。有抛失舟船,兵稍逃散,十不存一二者。折欠之弊,生于稽留。而沿路官司多端阻节,至有一路漕司不自置舟船,截留他路回纲,尤为不便。”
又同书卷三五六《任谅传》云:
蔡京破东南转般漕运法为直达纲,应募者率游手亡赖,盗用乾没,漫不可核。
又同书卷三七二《辛炳传》云:
先是蔡京废发运司转般仓为直达纲,舟入率侵盗沈舟而遁。户部受虚数。人畏京,莫敢言。炳(时为监察御史,兼权殿中侍御史)极疏其弊,且以变法后两岁所得之数较常岁亏欠一百三十有二万(石),支益广而入寖微,乞下有司计度。徽宗以问京。京怒,……
又同书卷三七七《卢知原传》云:
改江西转运副使。过阙入奏,徽宗勉之。……先是纲运阻于重江,吏卒并缘为奸。
又《宋会要·食货》四七云:
(政和七年,1117年)六月八日,户部尚书刘昺言:“诸路粮纲情弊甚多。沿流居民,无不收买官纲米斛。……”(又见《食货》四三)
八年(按政和无八年,疑误)三月二十二日,臣僚言:“东南诸路斛?,……崇宁四年,因臣僚建言直达京师,致多拖(抛?)失。迩来召募土人管押,欺弊百端。……”(又见《食货》四三)
(宣和五年)七月十八日,发运司言:“契勘江湖路装载粮重船,多是在路买卖,远程住滞。……”
又同书《职官》四二云:
大观元年正月三日,制置发运副使吴择仁奏,“本司总领东南粮运,近年玩习苟简,职事不修,纲运败坏,沈失官物。……”
(建炎元年,1127年)八月二日,京东路转(运)副使李祐言:“诸路应副朝廷大计,发运司最为浩瀚。近年岁额未尝数足,盖缘管押使臣不曾选择,又沿河居民盗卖官米,官司并不觉察,致每运少欠不下数千石,甚者至沈溺舟船。……”
又《历代制度详说》卷四云:
大抵用官船逐处漕运时,便都无奸计。若用直达纲,经涉岁月长远,故得为奸。所费甚多,东南入京之粟亦少,故太仓之粟少。
复次,运河的水赖以储蓄的水闸,自直达法实施后,启闭无节,结果运河又常因水浅而不便漕运。《宋史》卷三七七《向子传》云:
宣和初复官,除江淮发运司主管文字。淮南仍岁旱,漕不通。……子言:“自江至淮数百里,(运)河高江淮数丈,……曩有司三日一启闸,复作澳储水,故水不乏。比年行直达之法,加以应奉往来,启闭无节,堰闸率不存。……”
又同书卷一七五《食货志》云:
政和二年,……谭槙上言:“祖宗建立真、楚、泗州转般仓,……以防漕渠阻节,……自其法废,河道日益浅涩,遂致中都粮储不继。……”
又《宋会要·方域》一六云:
徽宗政和□年六月四日诏:“汴河水大段浅涩,有妨纲运。……”
又同书《方域》一七载宣和三年(1121年):
三月二十八日,高州防御使李琮言:“真州系外路纲运会集要口,所装粮斛五十余万,以河运浅涩,不能津发。……”
又同书《食货》四七云:
(宣和)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江、湖、淮、浙钱帛粮纲,见在运河阻浅,及江潮未应,难以前来。……”
三月十四日,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赵亿言:“今月六日奉御笔:运河浅涩,中都阙误,仰火急措置……闻奏。契勘真扬等州运河浅涩,潮泺皆干,别无水源。……”
约在上述直达法实行的期间内,运河又另外发生其他事件,足以影响到运米额的锐减。这时徽宗正在汴京大修延福宫艮岳,以供享乐之用。为着要满足他的政治野心,蔡京的亲信朱勔遂在苏州太湖一带大规模的搜集奇花异石,运往汴京,以取得徽宗的恩宠。因为这些花石的运输,政府特设进奉局于苏州,让他主持其事。[注四]他运输花石所用的船只,多恃势取自原来运米的漕船,故此后供运米用的漕船便要大减。不特如此,当日的花石纲船既然大规模的纵横拥挤于运河上,这些剩下来运米的船只,在那里航行自然要大受阻碍。因此,除直达法的流弊以外,再加上花石纲的骚扰,运河每年的运输量更要激剧减小。
关于花石纲对于漕运影响的恶劣,龚明之《中吴纪闻》卷六云:
朱勔既进花石,遂拨新装运船,充御前纲以载之,而以余旧者载粮运直达京师。……粮运由此不继,禁卫至于乏食,朝廷亦不之问也。
又方勺《青溪寇轨》云:
迨徽庙继统,蔡京父子……又引吴人朱勔进花石媚上。上心既侈,岁加增焉。舳舻相衔于淮汴,号花石纲,至截诸道粮饷纲,旁罗商舟,揭所贡暴其上。
又李光《庄简集》卷九论《胡直孺第二札子》云:
况直孺佞邪,天下所闻。与应安道卢宗原相继为转运使,及发运使,欺罔朝廷,如循一轨。将上供物料及粮纲船尽充花石之供,号为应奉,州县帑藏,为之一空。
又《宋史》卷三五六《张根传》云:
改淮南转运使。……寻以花石纲拘占漕舟,……因力陈其弊。益仵权倖。
又同书卷四四七《陈遘传》云:
未几,升为(发运)使。朝廷方督纲饷,运渠壅涩。遘使决吕城陈公两塘达于渠。漕路甫通,而朱勔花石纲塞道,官舟不能行。
其后,到了宣和七年(1125年),鉴于国防需要的迫切,政府才下令废罢花石纲,以便漕运。《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云:
(宣和)七年,诏结绝应奉司江淮诸局所及罢花石纲,令逐路漕臣速拘舟船装发纲运备边。
可是,这时大敌当前,补救已经来不及了!
根据上述,我们可知宋末徽宗时代的运河,一方面由于自唐以来久已实行有效的转般法的废弃,他方面由于花石纲的阻扰,每年由南方向北输送的物资,数量要远较以前为少。其后到了钦宗靖康年间,当金人入侵的时候,汴京因被围攻,漕运自然不通。再往后,运河上游的堤岸又因被盗贼破坏而溃决,以致河水干浅,阻滞了漕运船只的航行。因此,自徽宗以来运河每年运输量越来越小的情形,到钦宗时代遂更为严重,从而汴京及其他北方各地遂得不到江淮物资的充分接济。
关于靖康年间运河因汴京被围及上流溃决而不便漕运的情形,邓肃《栟榈先生文集》卷一二《辞免除左正言第十六札子》(建炎元年五月)云:
臣窃观发运司岁计五百余万,每岁入贡,……朝廷费出,且无余者。今年不知何以处之?去冬(靖康元年冬)自遭围闭,运漕不通。今夏(是年五月以前称靖康二年,五月以后则称建炎元年)又以堤岸失防,汴流久绝,校之每岁所入,盖未有百分之一也。窃闻之,已入汴口者有百六十万;此数之外,未有继者。朝廷欣然,便以为有余。殊不知京师所积,止于八月九日已后。俟去年冬,计每月之费,在京师者以二十万为率,在行在(指南京,即今河南商丘县)者以十万为率,又有籴场二十四所,并勤王军兵龊门巡防人兵口食等,兼非泛取索数目,会入汴口之数,仅支五月日耳!五月之外,将如之何?倘虏人绝迹,不复南渡,则运漕相继,未有害也。若犬狼猖獗,再干我师,不知军民謷謷,将焉就食?此事最急,不可以仓卒备也。舟船有限,日数甚迫,虽发运百人,亦无如之何矣!
又同书同卷《辞免除左正言第七札子》(建炎元年)云:
汴河久涸,运漕不至。
又《宋史》卷九四《河渠志》云:
靖康而后,汴河上流为盗所决者数处,决口有至百步者。塞久不合,干涸月余,纲运不通。南京及京师皆乏粮。[注五]
又同书卷三七九《李植传》云:
靖康初,……时群盗四起,饷道阨绝。
又《宋会要·食货》四三及四七建炎元年七月十八日条云:
先是汴河以河口决坏,纲运不通。
又同书《方域》一六云:
(建炎)三年四月十二日诏:“访闻东京军民等久阙粮食,虽已降指挥拨发斛?上京,缘汴水未通,有妨行运。……”
这样一来,汴京等地自然要因运河交通线的切断而不能得到南方物资的大量供应。关于此点,除分见于上引各文外,《宋会要·食货》四三及四七亦载建炎元年:
九月十二日,同知枢密院事张愨言:“东南六路岁运粮斛六百万石,去年及今年未到数目甚多。……”
又同书《职官》四二云:
(建炎)二年正月十六日,措置财用黄潜厚言:“东南六路岁额上供斛斗计六百余万石。今岁已过限,尚有未般之数。……”
因此,当日汴京政府要因物资供给的缺乏而感到财政困难,军民粮食也随着来源断绝价格飞涨而大起恐慌。关于此事,除分见引于上引各文外,详见拙著《北宋物价的变动及南宋初年物价的大变动》(均载本所《集刊》第十一本第三、四分),兹不赘。
综括上文,我们可知北宋帝国的中枢及国防赖以支持的南方物资,到了北宋末年,初时由于转般法之改为直达法,和花石纲的阻扰,后来又由于汴京的被围,和运河上游的溃决,遂不复能借运河的连络来大量供应北方的需要。这样一来,运河不能把军事政治重心的北方和经济重心的南方连系起来的结果,北宋帝国便不复能凝结为一个坚强牢固的整体,从而力量大大削弱,抵抗不住当日北方新兴民族的女真的侵略。因此,在北宋末年运河日渐丧失它的作用,最后因被切断而不能把南北连系起来的情况下,北宋帝国遂跟着军事的崩溃而陷于灭亡的命运。
注释
[注一] 参考《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
[注二] 《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略同。
[注三] 参考《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
[注四] 参考《宋史》卷四七〇《朱勔传》。
[注五] 《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略同。
——摘自《唐宋帝国与运河》,华章同人 · 重庆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
作者:刘娜(供稿)
编辑:薛伟平
责任编辑:张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