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称为日常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可是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让民众真正理解民法典,是当下和将来面临的现实问题。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便是针对民众的实际需求,由民法专家学者通俗化解读民法典的一种尝试。
本书分为典型案例分析和热点问题解读两部分。典型案例部分选取73个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鲜活案例,在简要介绍案情的基础上,提炼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要点,予以生活化的解读与分析;热点问题解读部分,精选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被热烈讨论的45个热点焦点问题,通过生活化、趣味性的语言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分析了这些新内容对民众日常生活、经济活动等领域可能带来的影响。
通过热点问题解读与典型案例分析这两种形式,读者既可以了解民法典中的难点和创新点,又可掌握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既可静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又可透视这些制度的司法运作过程,点面结合、动静相宜,为满足读者了解民法典的基本知识构筑了“方便法门”。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彭诚信 主编 陈吉栋 副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高空坠物“凶手”不明,应向谁索赔?——加害人不明之抛掷物品致害的法律后果问题
小区12栋的住户丁阿姨抱着刚一个月大的孙女何小小在11栋楼下晒太阳,突然高空坠落一石块,何小小被砸伤。小区11栋2单元共住有132户,除去1楼4户外,总计128 户。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逐层逐户进行调查,当时正在装修的有两家,在进入这两家室内查看后,两家装修均处于尾期,且室内未发现相似的石块,也没有发现明显的墙体脱落痕迹;在该单元顶层进行了现场试验,排除从顶层直接抛物的可能。
石块从天而降,丁阿姨应向谁要求赔偿?可否要求整栋楼住户赔偿?这涉及民法中的“加害人不明之抛掷物品致害的法律后果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么在本案中11栋2单元的住户,除了一楼4名住户,其余128户都是法条中“可能”的加害人,都需要承担何小小受伤的责任。
金毛犬致人受伤,主人要不要赔偿?——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天,吴老师正在大学球场跑步锻炼,正巧遇到小李带着其饲养的金毛犬在球场上玩耍,且该犬未系牵引绳。就在吴老师往小李的方向跑的时候,由于其看到该金毛犬,以为该金毛犬要向自己追扑过来,产生恐惧心理,惊慌中不慎摔倒,造成身体有关部位损伤。据悉,该金毛犬并未与吴老师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也未追扑吴老师。事后,吴老师被送到医院,住院多日,支出一笔医疗费用。于是,吴老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生活中,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伤人或使人受伤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本案中,小李是否需要赔偿吴老师相关费用?《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球场属于公共场所,小李未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未给自己的金毛犬系牵引绳,任其在公共场所活动,该行为本身就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所以,即便该金毛犬未与吴老师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也未主动追扑吴老师,也存在加害行为。吴老师由于见到未系牵引绳的金毛犬,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导致受伤,产生一定的费用,显然吴老师有受到损害的事实。金毛犬属于大型犬类,当未系牵引绳的金毛犬被放置于公共场所之中,其潜在的危险性可能会给不特定的公众造成一定的危害。而且,球场属于专门性的运动场所,一般人不会料到自己会在球场遇到金毛犬,因此当遇到金毛犬时,显然产生恐惧心理的可能性会加大,很容易导致损害。本案中,吴老师是因为在球场跑步时遇到金毛犬,从而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导致自己受伤,遭受损失。所以,小李的金毛犬在球场活动与吴老师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本案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吴老师的损害是因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小李应该赔偿吴老师相关费用。
网上寄快递,货物遗失可否获赔?——运输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2016年6月2日,小杨通过微信在公众号上向快递公司下单。运单主要内容有:寄件人是炜达辅料,运输费约定为到付,运单的运输费一共为205 元。快递公司运单背面印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加粗红体字注明“价值超过2万元的物品,请如实声明,否则按不超过2 万元的物品处理,详见背书条款”。小杨在微信下单时也没有选择保价。之后,“倒霉”的事情发生了,2016 年6月8日,快递公司通知小杨确认货物已经遗失,并进入理赔程序。小杨认为其下单时并没有被提醒“保价条款”和“赔偿计算条款”,认为该部分的约定无效,因此快递公司理应赔偿其全部货物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小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快递物件丢失,快递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赔偿?这涉及民法中的“格式合同”问题。《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那么,小杨是否可以主张快递公司没有提醒他格式条款内容,主张快递合同中的赔偿计算条款和保价条款无效呢?第一点,在微信公众号填写运单时,系统显示需勾选同意《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才可进行托寄。该条款列明了关于赔偿的规定,快递公司已履行向小杨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第二点,小杨作为一个经营者,与快递公司在纠纷之前有多次的交易关系。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上订明了保价条款和赔偿计算条款,上述条款是用加粗红体字加以注明。小杨也确认其在纠纷之前是清楚超过2 万元的货物需向被上诉人声明价值,不超过就按背书条款处理。所以小杨此次虽然选择的是微信下单,但其对于快递公司一直采用此类格式合同、保价与否的后果是清楚的。小杨清楚知悉快递公司的上述“保价条款”和“赔偿计算条款”,但并未选择保价的寄递方式。表明其愿意承担不保价所带来的相应风险。快递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七倍运费1435元(205元×7 倍)进行赔偿。
——摘自《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编辑:蒋楚婷
责任编辑:张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