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以来,市区两级应急执法队伍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688家次,实施行政处罚121次,罚没款金额368.23万元。其中,“一案双罚”25次,对违法自然人罚没款金额37.23万元。
2023年5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东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上海帆润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油罐租赁合同》和《溶剂油合作经营协议》,但未能及时发现上海帆润化工有限公司在其承租范围内违规堆放大量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安保部经理杨某某处人民币0.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海帆润化工有限公司未将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哲夫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询,发现该公司高压配电作业人员王某某所持的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压电工作业,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责令王某某立即整改,并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明治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开展举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对过滤器、浓缩装置、循环水池、硫化罐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主管周某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者:张晓鸣
编辑: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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