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这是继《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后,第三部围绕绿色生态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
2021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对浦东新区“构建和谐优美生态环境”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介绍,近年来,“两山”“两城”理念在浦东不断实践,包括全面打响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践行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快产业机构转型升级,全力推进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筑牢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推进生态环境综合监管、统筹拓展绿色生态空间,推进“森林城市、公园城市、海洋城市、幸福河湖”建设。
正式施行的《若干规定》立足“小切口”,注重问题导向,包含强化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和相关主体职责、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预防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控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共15条规定。
《若干规定》立法专班专家组组长张梓太介绍,该法规体现多项创新,包括建立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同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排污许可审批,增加法定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以及对噪声排放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李芸表示,法规一方面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预防制度,包括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协同编制;另一方面创新优化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将碳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明确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范围,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温室气体与传统大气污染物在排放机理上具有很强的同根同源性,在减排重点路径和措施上具有显著的同向同效性。积极开展浦东新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协同编制工作,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创新技术路径和管理路径,将为建设美丽中国打造地方样板。”她说。
新区生态环境局表示,今后,浦东将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行动的生态文明建设大格局,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传播者和践行者,绘就美丽浦东新画卷。
编辑:商慧
责任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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