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就《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其中提出,优先支持有驾驶人的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开展示范运营活动。在法律法规完备、相关申请主体运营组织、车辆技术能力达到一定条件后,支持在上海市特定路段或封闭区域内开展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是指在上海市公路(包括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客、载货或者特定场景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征求意见提出,上海鼓励开展智能清扫、智能配送、智能零售、智慧车列、智能小巴等创新应用,提供应用场景,探索商业路径。细则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准许范围内的各等级公路(含 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含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道路上,开展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载客、载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除外)的示范运营活动。
示范运营收费方面,征求意见指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可进行市场化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运营方案里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面向特定对象或者特殊作业服务收费的,参照行业规定收费。相关行业收费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扰乱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示范运营车辆的收费和计价方式发生调整或改变时,由申请主体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其中还提出,优先支持有驾驶人的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开展示范运营活动。在法律法规完备、相关申请主体运营组织、车辆技术能力达到一定条件后,支持在上海市特定路段或封闭区域内开展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
运营区域方面,征求意见明确,针对固定线路的示范运营活动,申请主体应明确相应的起点、终点和行驶路线。起点和终点停靠处应符合上下客基本规定。针对非固定线路的示范运营活动,申请主体应明确示范运营的具体区域,示范运营活动不得超出区域范围。
申请主体应制定防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包括自动驾驶系统、测试驾驶员、试乘乘客、道路环境、数据安全等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风险预防应急演练。
作者:张晓鸣
编辑: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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