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8月16日,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市交通委副主任蒋宏飞,市市场监管局总经济师李孝猛,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李伟民等出席,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消防领域在2019年推出了第一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这些事项实施情况如何?这次新出台了消防清单2.0版,内容上有何变化?
李伟民介绍,2019年3月,消防部门推出首份《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实施三年来,累计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116起,主要涉及社会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故障、室内消火栓箱配件缺损、遮挡消火栓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轻微违法行为。
今年,根据本市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在市司法局指导下,对2019版清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对象和范畴。清单2.0版分为两大类14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第一类是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明确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12项。这些事项严格遵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条件,主要涉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施工现场水源管理等方面。
第二类是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明确的“无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在2019版清单基础上,细化增加了此类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通过“当事人已自行发现隐患、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已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等,认定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并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比如,2.0版清单明确,对“单位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停用局部区域消防设施、器材,已书面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2.0版主要是在保障消防安全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对部分事项扩大了适用范围,并增加了“无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这一改变将使更多生产经营者受益,并引导社会单位更积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开展自身检查巡查、实施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将更有助于实现执法目的、促进消防安全。
李伟民同时指出,清单的出台体现的是监管思路的转变,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但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及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非要放松消防安全监管和执法,而是对符合法定要求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过罚相当的处理。
“下一步,我们在具体实施中,将对全市执法人员开展宣贯培训,细化程序规定,同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和考核,确保严格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处理好严格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关系。”李伟民表示。
作者:张晓鸣
编辑:王宛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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