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本意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以维护公共利益。但在具体执法中,到底要不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范围又怎么划定,考验着具体执法人员的专业与操守,也关乎市场主体的经营与发展。
7月29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刘言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经济师李孝猛共同介绍《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下简称《不予强制清单》)及《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有关情况。
据悉,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经过研究论证,在深入调研一线执法实践的基础上,依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了《不予强制清单》,首次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等7大类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这也是本市首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不予强制清单》进一步明晰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与界限,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李孝猛介绍,过度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在上海虽然并不多见,但不代表没有发生的可能性。本次出台清单,就是从制度层面将这种可能性降到最低。
《不予强制清单》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首次明确实施强制措施的“合理性”标准
此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较为明确,主要是执法单位是否有权、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是否涉案。而对查封、扣押等是否必要,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则缺乏判断标准,也难以监督。
此次清单明确的强制措施考量标准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更大保障;首次明确“限制强制措施实施”的具体要求,将原来由一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个案权衡的问题,上升为全市统一实施的执法规则,确保了执法的统一性;同时也为监督部门加强监督提供了标准。
二是明确将行政强制措施限定在最小范围、最低程度、最轻措施
据介绍,《不予强制清单》坚持用“对行政相对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法律框架内、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细化执法,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空间。
《不予强制清单》在国内首次明确: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等若有证据证明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若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对上述财物、设施、场所可以继续用于合法生产经营,避免企业因个别行为“涉嫌”违法被实施强制措施,导致大量合格原材料、昂贵生产线、重要场所无法另做合法使用,甚至生产经营停摆。
三是适用广、受益大且易于复制推行
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在全面研究市场监管各领域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发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共性强、个性弱,核心是“明确保障公共利益的界限”。界限以内,必须实施强制措施;界限以外,一般不需实施强制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不予强制清单》,适用于市场监管所有执法领域、各类处罚事项,是“面”的规则,适用范围广,受益范围大。与此同时,该清单也易于在其他领域复制推行,将对本市其他领域产生引领示范作用。
发布会还同时介绍了新出台的《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该清单规定了12项轻微违法免罚情形,涵盖广告、商务、市场主体和信用、电商、竞争、计量、标准等7个领域。
据悉,《不予强制清单》和《免罚清单(三)》都是本市强化政策供给、稳预期提信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加速经济恢复重振,有利于建设更包容的营商环境,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
刘言浩透露,下一步市司法局将积极拓展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涉及领域,并积极推进本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免罚工作,助力上海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作者:张晓鸣
编辑:周辰
责任编辑:刘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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