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依法推进破产制度改革创新的一件大事,又一部“浦东法规”——《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若干规定》,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今天正式揭牌成立。
“五个率先”制度,聚焦破产实践瓶颈难题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支撑。制定《若干规定》,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重要内容。
经过前期广泛调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后,会同上海高院、浦东新区等方面研究谋划在企业破产领域开展浦东新区法规制定工作,依托浦东经济活跃、市场发达、人才聚集等优势,聚焦重点问题,助推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更好发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补齐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短板。
《若干规定》聚焦当前破产实践中面临的瓶颈难题,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制度安排,总体的创新亮点可以归纳为“五个率先”。
一是率先建立健全行政、司法、市场整体推进的格局,包括设立全国首个直辖市基层法院破产审判内设机构。
二是率先全面打造支持重整和解的全流程制度链条。例如,《若干规定》创设庭外重组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运用市场机制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协商,拟定重组方案。
三是率先提出破解破产财产查控、解封、处置难题的完整方案,规定破产财产“先处置,后解封”的新机制,建立了促进破产财产快速变价及拍卖的新规则。
四是率先推动将破产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纳入“一网通办”。《若干规定》建立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并明确了应当归集的破产信息的具体内容,解决制约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的基础性问题。
五是率先探索支持、保障和规范管理人履职的创新机制。一方面,强调为管理人履职提供支持保障,对管理人提名机制作了创造性安排;另一方面,注重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履职的具体要求和监督评价机制。
设立破产审判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浦东新区作为《若干规定》实施的主战场,承担着率先探索更加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的重任。市高院聚焦审判环节全力支持浦东新区开展企业破产制度改革,继自贸区法庭、金融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后,又在浦东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和落实落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海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将主要审理除金融机构外,企业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相关执行转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
为更好贯彻实施《若干规定》,上海法院从管辖调整、机构设置、制度配套、技术支持等多方面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目前,上海高院已开始落实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安排,如修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将《若干规定》中有关小型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的量化标准,以及简易重整程序中可以简化程序的具体内容纳入其中,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启动本市破产管理人扩容和分级工作,扩容后,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将大幅增加,还将允许外省市优秀管理人以及自然人管理人参与本市破产案件,为充实办理破产的管理人工作力量提供保证。
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朱芝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负春,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出席活动,并共同为上海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揭牌。
作者:唐玮婕
编辑:祝越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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