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小郭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5月7日凌晨,小郭和女店员小敏在长宁区某加油站上夜班,负责车辆加油和便利店收银工作。4时35分许,面戴墨镜的男子叶某走进便利店,随意拿起货架上的食物、饮料吃喝起来,在拒绝了小敏的付款要求后,叶某径自离开。半小时后,叶某再次进入店内故伎重演,小郭即上前进行劝阻,但叶某不予理睬,小郭试图将其推出店外,遭到激烈反抗,纠缠中,叶某朝小郭脸部打了两拳并拉倒了放满酒品的货架,小郭遂向叶某脸部还击数拳,叶某见势不妙落荒而逃。几分钟后,叶某再次折返拿取遗忘在店门口的行李箱时,被接报赶来的警察当场抓获。
经鉴定,小郭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叶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6日,叶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月9日,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7月6日,小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那么,小郭的行为到底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呢?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发时间在凌晨,地点在加油站这一特殊场所,叶某先后两次进入便利店强取食物,经劝阻不肯离开,其行为存在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和未知的风险。小郭出于对场所安全的考虑和对单位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反复劝说无果的情况下,试图将叶某推离便利店,遭到其反抗,叶某拉倒放满酒品的货架并殴打小郭,在此情况下小郭进行还击,应认定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单位财产权利和自身人身权利的正当防卫行为。
虽然小郭并未先采取报警等其他阻止措施,但在当时紧急情况下,不能对防卫行为作出过高要求和严苛限制。小郭的身材比叶某更加强壮一些,攻击强度也大于叶某,但并不影响正当防卫行为性质,对不法侵害人不能以“你弱你有理”来模糊是非。而且,叶某在小郭反击过程中并未放弃不法侵害。小郭的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措施造成叶某轻伤二级,相对于保护的合法权益而言,尚不属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认为小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予以不起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小郭的行为值得肯定。日前,长宁区检察院建议小郭所属单位对其予以表彰奖励。
作者:简宁 周渊
编辑:王宛艺
责任编辑: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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