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南京圣和公司诉被告湖南华纳公司、被告大连中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两案合计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原告系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及“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应用”的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两项专利权目前仍在有效期内。201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湖南华纳公司制造的“左奥硝唑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在上海、北京、天津、湖南、江西等地许诺销售和销售。2019年5月14日,两被告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参加了“第81届全国药品交易会”,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许诺销售。原告认为,上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两项专利相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湖南华纳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两被告共同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遂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南华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被告湖南华纳公司、被告大连中信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案合计6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万元。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被诉侵权产品尚未进行大规模制造,仅有300件药品用于市场推广。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两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涉及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中的用途,而两被告提交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中仅提及了奥硝唑在治疗泌尿生殖道滴虫感染上的应用,显然不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其宣传中强调了左奥硝唑是在充分研究奥硝唑的基础上,通过药理学、毒理学研究,去除产生神经毒性的右旋体,获得了不良反应发生率低、安全性好的奥硝唑左旋体,并通过对比明确了左奥硝唑与奥硝唑在神经系统不良反应上的差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用于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的关键并非在于左奥硝唑具有与奥硝唑同样的治疗寄生虫感染的疗效,而是在于左奥硝唑在治疗寄生虫感染的应用中相较于奥硝唑等硝基咪唑类药物具有更低的毒性及更高的安全性。这一点能得到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的印证。两被告所举证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无法证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两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被告湖南华纳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其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两被告通过各自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展会及药品采购网站对侵权产品进行许诺销售,同时侵权产品已可在市场上购买取得,故两被告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两被告应承担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两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请。同时,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情况、关联案件的分摊以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了两被告应赔偿原告两案的合理费用。
作者:何易 陈颖颖
编辑: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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