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保姆”是很多家庭的现实需求,但“保姆难找”又是家政服务业存在的通病;针对供需矛盾,上海在全国率先制定家政服务地方性法规。16日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报告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的规定,并对自雇型家政服务活动予以规范。
调研显示,目前上海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1/3。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突破50万,其中95%为各地来沪人员,除员工制家政人员、中介制家政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自雇型家政人员。
有委员提出,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建议对该协议的性质予以研究。法制委认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调整;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
修改二稿强调,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开展基本服务技能、法律、安全、卫生、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服务评价等情况予以记录。
除员工制家政服务和中介制家政服务外,如何对数量庞大的自雇型家政服务进行规范,也是委员关注的重点。为此,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规定,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情形,也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范。
根据修改二稿,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修改二稿还强调,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由其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并发放家政上门服务证。持有家政上门服务证的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家政服务活动时,应当出示上门服务证。同时,鼓励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将个人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等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
作者:周渊
编辑:薄小波 沈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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