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自己是大学教授,乔某向网络另一端的唐女士展开了追求,唐女士多次回国与乔某陷入热恋。可就当二人谈婚论嫁之时,乔某却突然失联了。唐女士此前交给乔某保管的银行卡内200余万钱款不翼而飞。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20万元,责令乔某退赔违法所得。
2014年上半年,乔某通过互联网与生活在日本的上海女子唐女士相识,他谎称自己是某知名大学教授、离异、自有住房等,对唐女士展开追求。同年7月唐女士回国,期间乔某带着唐女士参观了一所大学校园,谎称自己在该处工作。唐女士对乔某的身份信以为真,与他确定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同年8月,唐女士将名下一张浦发银行卡和关联证券账户的一张中国银行卡,以及身份证均交给乔某保管,并告知银行卡密码、股票账号密码等,委托其帮忙管理理财产品,随后唐女士返回日本。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乔某以购买理财产品为名向唐女士报告资金去向,但实际上将卡内共计200余万元陆续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或取出。2015年6月至8月,乔某还谎称自己办画展需要费用,以借为名从唐女士弟弟唐先生处共获取7.5万元,后归还了其中4.5万元。
2015年8月,乔某因无力还款逃逸,唐女士发现乔某失联,自己银行卡内钱款也全部消失。8月24日,其与弟弟唐先生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公安机关对乔某网上追逃。2018年6月2日,乔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乔某不仅不是所谓的大学教授,还前科累累,他曾在199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3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且,乔某也并非离异状态,对唐女士的追求仅仅是看中她的钱财。
一审法院认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乔某又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因乔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对乔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2万元;责令乔某退赔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乔某向上海二中院上诉。乔某提出,唐女士将银行卡、身份证交其保管并告知密码,其去银行取现、转账,唐女士均知情,她只是不清楚钱款的真实用处,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于原判认定的诈骗一节,乔某认为他与唐先生是借贷关系。
乔某辩护人提出,银行卡及密码是唐女士主动交给乔某的,属于唐女士对乔某的授权,因此乔某从唐女士银行卡取款的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乔某向唐先生借款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乔某在与唐女士恋爱过程中,谎称自己是大学教授,使唐女士基于对其的错误信任交付了银行卡、身份证并告知密码,委托乔某管理理财产品。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乔某在保管银行卡过程中,谎称有理财途径并虚构收益率、期限等,使唐女士同意其处分卡内钱款。乔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其已将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球、购买彩票等。乔某采用欺骗方式获取被害人的授权,转走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的行为不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依法应以诈骗罪论处。关于乔某骗取唐先生钱款的行为,经查,唐先生是基于乔某虚构的职业及与唐女士的关系,错误相信乔某的借款理由。实质上,乔某是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依法亦应以诈骗罪论处。
综上,上海二中院认为,上诉人乔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乔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何易 翟珺
编辑:薄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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