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经营不善,拖欠51名员工工资共计106万元,后关厂逃避责任。又到年底,司法机关应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汤某提起公诉,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06年,汤某和周某夫妻二人在上海市青浦区开设了一家鞋厂。一开始,丈夫周某是公司法人,2012年周某因病手术后,便渐渐退出工厂管理位置,由妻子汤某接手管理。后该鞋厂效益每况日下,2016年5月起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当年11月,鞋厂正式停产。经审查,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鞋厂拖欠51名员工工资共计106万余元。
工人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后,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23日对鞋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于十五日内补发拖欠的工资,后鞋厂未补发。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发送手机短信联系汤某,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面配合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但其拒不配合。2017年2月起,汤某失去联系。后青浦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为51名工人垫付工资51.7万元。
2017年4月,该案被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汤某被刑拘列逃。2019年1月1日,汤某被抓获到案。
检察官在批捕阶段提审时,犯罪嫌疑人汤某交代,2017年2月到2018年年底,其逃匿到上海市黄浦区一住处,等待该处房产拆迁,拿到赔偿款后支付拖欠的工资。其声称,就算向家里亲戚借钱也要把拖欠的工资还清。但是从批捕至起诉阶段,汤某及其家人都没有实际支付欠款的行为。
2019年6月,青浦区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汤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青浦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周渊 胡佳来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王翔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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