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
修改决定共15条,根据国家和本市对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保护的要求,将“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作为本次修法的主要价值导向,聚焦“扩大保护范围、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保护措施、促进活化利用”等四个重点问题,对原条例进行局部修改,体现了当前历史风貌保护的实际需要。
聚焦扩大保护范围,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在决定草案第二条中明确历史风貌区是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的统称。这样修改以后,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包括了历史风貌区的“区域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体建筑保护”两个组成部分。
条例新增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认定条件,相关保护规划的效力和具体内容等规定,并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聚焦完善保护措施方面,为适应“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新增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目前,市规划资源部门已会同相关部门着手开展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
在完善优秀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整体保护,新增相关部门对建筑本体及外部空间格局、环境要素提出具体保护要求的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和督促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积极履行修缮义务,一方面新增履行修缮义务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的规定;另一方面新增对未履行相应修缮义务的情形,相关部门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的规定。
作者:周渊 邵珍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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