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创板正式开市,《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昨天亮相,为科创板“茁壮成长”提供司法保障。
作为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创新探索金融审判机制,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包括23条具体工作举措。
其中,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涉科创板案件“快立、精审、速执”绿色通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便捷性和高效性。
在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方面,为有效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实施意见》对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和多元化解决机制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优先选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发挥示范判决的规则宣示功能,与证券监管部门合作推动涉科创板案件中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单方承诺调解机制等具体措施。针对证券欺诈民事侵权行为,探索构建由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实施意见》还就法院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涉科创板群体性案件程序性问题作出详细安排。
在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关系,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妥善审理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转让、增资纠纷,关注特别表决权股份在股份转让中的特殊安排,依法审查相关持股主体在限售和减持限制情形下股份转让的合法性,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考虑到科创板上市公司中既有国内公司又有境外红筹企业,《实施意见》要求精心审理涉外案件,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和准确适用法律,依照实质互惠原则,推动涉科创板案件生效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据了解,《实施意见》还强化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明确司法审查标准,加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方位约束机制。同时,《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发挥声誉约束机制对中介行业竞争的引导作用。
在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优化涉科创板执行案件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执行案件的风险研判机制和股票处置机制。为加大对证券侵权案件直接责任人的执行惩戒力度,《实施意见》首次提出要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对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先行执行工作机制,提高证券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为推动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及会商机制,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和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水平。
作者:本报记者何易
编辑: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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