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的出生就像一张白纸,那么企业走向“死亡”时却可能“伤痕累累”,一些小伤容易解决,而另一些诸如账册文件灭失、无法正常清算等“硬伤”,则为注销带来了“卡脖子”难题。
破局难题,需要相关部门跨前一步,府院联动。今天上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共同推进解决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政策发布会,就《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拿出了针对四大注销“硬伤”的解决方案。
“僵尸企业”死而不僵,因为它没有任何解决方案——注销企业需要提供很多材料,一旦出现企业主不配合或者关键材料缺失,就难以走通程序。然而,僵尸企业的危害却很大:一方面,这些企业仍需占用大量资金、土地等宝贵资源;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民商事活动出现不稳定因素。
针对这些“硬伤”,自2018年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裁定执行等问题展开系列调研,就有关问题进行多次会商,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于2019年6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学军表示,在“僵尸企业”注销过程中容易碰到的四大难题,已经拿出了办法。
——破解了“僵尸企业”注销难题。对于因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账册、文件灭失,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正常清算的“僵尸企业”,在履行相关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公司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有关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简化了公司注销登记材料。破产企业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企业人员下落不明,履行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不能取得税务部门清税证明的,清算人或管理人凭有关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时,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清税证明。
——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张其合法权利。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张其合法权利。
——明确了公司注销责任义务。设有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的企业,在终结清算程序前,应对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退出市场应尽的责任义务,避免公司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因母体或股东主体资格灭失,产生新的“注销难”问题。
今年1月,上海已在全国率先实现注销企业一网通办,企业填报注销申请信息后,平台可同步推送给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商务、海关、人民银行、外管等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各部门从串联审批变成并联预审办理,大大提高了效率。
“注销企业一网通办是通过流程再造,让企业的退出机制实现便利化、透明化、规范化;而此次则是针对走不通注销程序的僵尸企业,在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凭公司力量出具法定材料的情况下,市市场监管局与高院联手,运用法治化手段破解‘僵尸企业’注销瓶颈。”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处长俞培刚表示,此次府院联手,将共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萌透露,2018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497件,同比上升226.97%。她表示,“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考察评估全球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10项一级指标之一,府院联动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与破产程序相关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工作,妥善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陈学军透露,下一步市场监管局还将进一步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协同合作,进一步厘清登记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依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与司法救济事权的边界,避免企业、股东、行政机关因注销陷入循环诉讼,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保障股东正常行使合法权利,进一步降低企业退出市场的制度性成本。
作者:徐晶卉
编辑:王嘉旖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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