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两会正在举行,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副会长贾樟柯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一直为中国电影发声。
在做客央广《中国之声》时,被记者问到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热钱撤退等一系消息引发的连锁反应时,贾樟柯不讳言:“我觉得这应该引起所有电影工作者警觉,洁身自好,加强自我的约束和修养。中国的电影产业化才十几年的时间,有很多是因为缺乏经验造成的问题,这些问题积累到今天是要‘补课’的。我们应该虚心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希望通过电影人的努力,能够逐渐地再次赢得公众对于整个电影行业的信任和信心。”
问:作为十三届人大仅有的电影代表,这次您在人大会上提交了什么议案?
贾樟柯:我一共提交了两个议案,都与电影有关。第一个议案是《关于在著作权法中给予视听作品导演和编剧作者权及收益权的议案》。第二个议案是《关于发展我国无障碍电影事业的议案》。
问:提出第一个议案的初衷是什么?
贾樟柯:这个议案的名字很长很绕,但事关导演群体的权利。目前,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都属于制片方,导演和编剧等主创人员仅仅享有署名权,只有在个别情况下,编剧和音乐词曲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剧本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实际上,视听作品是其创作者、尤其是导演创意的表达,导演是作品的第一作者,理应与作品的编剧及制片者等一起,分享作品的经济收益,赢得更多的社会尊重。
问:国外对著作权和收益权是怎样保护的?
贾樟柯:欧盟各国及全球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早就把视听作品的导演和编剧定义为作者。欧盟在刚刚通过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里,规定了作者拥有从作品的使用(包括在线使用)中,获得公平且成比例报酬的权利。美国则通过强大的导演工会及编剧工会,以标准合同等方式,保证了视听作品导演和编剧的经济收益。智利及哥伦比亚等国家新近通过的著作权法修订案,更是强化了视听作品导演和编剧的收益权。
问:那国内对著作权和收益权是怎样保护的?
贾樟柯:2011年,我国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这个条款有了显著进步,明确给予了导演和编剧等作者权及从作品的使用中取得经济收益的收益权。这次,我提交议案,就是呼吁将送审稿的第十九条纳入正式立法,并予以实施。这样,视听作品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水平必将得到极大提升,从而激励更多人才投入到艺术创作中,创作出更多优秀作品。
问:您的第二项议案里提出的“无障碍电影”指的是什么?
贾樟柯:去年,中国传媒大学倡导发起了“光明工程”,研发出无障碍电影的释读、制作模式,也就是在电影对白和音响的间隙,插入声音讲述,描绘画面信息及其背后所包含的情感与意义。经过全国20所盲校及北京部分社区的播放实验,借助无障碍讲述,90%以上的视障人士可以通过听觉来理解电影内容。问卷调查还显示,无障碍电影深受视障朋友的喜爱。
问:为什么会想到提出这个议案?
贾樟柯:去年,中国生产的电影超过了一千部,电影已经成为大众最主要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而残障人士,尤其是视障人士、聋哑人士,却很难分享电影这样的视听作品。对他们来说,接收视听信息的挑战更大、困难更多。以视障群体为例,中国共有1700多万视障人士,相当于每100个人里就有1位盲人;而且,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视障人群的规模将越来越庞大。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中国人的文盲率只有4.08%,而视障群体的文盲率高达43%,相差将近10倍。如何降低视障群体的文盲比例,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今年,我在提案中提出,希望希望协助解决无障碍电影在立法、版权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推动中国无障碍电影向前发展,满足视障人士及广大残疾人朋友的文化需求。具体来说,一是建议国家为无障碍电影立法,二是建设、完善无障碍电影技术标准,第三,减少无障碍电影版权限定,第四,希望提升电影院的无障碍观影服务。
问:您觉得除了以上这些,中国电影市场还面临哪些问题?
贾樟柯:2018年,中国大陆电影产量突破1000部,电影市场票房突破600亿元,这是好现象。但进步的背后也存在着危机:600亿元票房中的六成被二、三十部影片拿走,这实际上是一个倒挂的数字。少数电影撑起了中国的市场,大量影片并没有得到观众的认可。中国电影要健康向前发展,还需要整体水平的提升。但中国电影市场正逐渐趋于理性,这是值得欣慰的。
采访最后,贾樟柯导演说道:“我提出的这些议案不一定都能在短期内落实,需要电影人不断呼吁、努力,逐渐赢得社会对导演群体权利主张、对残疾人群体享受电影的理解和认同。”
编辑:郭超豪
责任编辑:宣晶
来源:中国电影导演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