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的财务造假仍在发酵中,国内资本市场同样也面临从严打击财务造假行为、修复市场生态的关键时刻。全国两会,不少人大代表在现场“开炮”,建议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建议一旦发现作假,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
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相比之前60万的顶格惩处,千万级别的罚款提高了违法成本,但在刑罚方面对于造假者的处罚还是太轻,刑法上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
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的融资规模下,罚金数额与违法收益严重不对称,罚金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预防和制裁功能;另一方面,该标准已显著低于新证券法就欺诈发行设定的行政罚款标准,刑事处罚应有的严厉性难以彰显。
建议强化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刑事打击力度。证券法此次修订特别加强了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欺诈发行中的法律责任,比如规定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的最高可处2000万元罚款,明确民事过错推定、连带赔偿等。要进一步提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违法成本,强化精准打击,建议刑法明确组织、指使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从刑罚方面加大震慑。
具体来看,法律条文应明确,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或者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等证券,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提升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
证券法已经落地施行,对公司法、刑法进行联动修改,有利于统筹处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之间的共性、相关性问题,确保法律的协调统一。必须加大力度打击信息披露造假,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建议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提升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修改公司法可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公众公司制度;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完善公司股份减持、质押及担保等股份转让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分立及清算制度;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公积金管理,以及公司审计等财务会计制度。
在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方面,建议应当确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控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不得滥用控制权;同时,应禁止上市公司董监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控人指使董监高从事背信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一次作假,严格退市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樊芸:
瑞幸咖啡在美国上市,一次作假,只能回家。如何保证信息披露“天下无假”?今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将顶格处罚即使提高到最高两千万元,与上市后带来的十几个亿、几十个亿收益比较,还是会挺而走险。建议一旦发现作假,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同时,加强投资者保护措施,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建立代表人诉讼机制,设立专业法庭等。
中介机构若当“帮凶”,必须严惩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董事长朱建弟:
要提高相关主体的违法成本和完善资本市场监管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加大退市力度;建立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市场“声誉资本”档案记录机制,倡导诚信执业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各方监管资源形成合力,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完善媒体和公众监督与举报的法律机制。同时,落实集体诉讼制度和和解制度,对相关利益者协助上市公司造假的,则应严肃追责。
在中介机构责任这个方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些内容已经远落后于实践和相关法律。其中,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为连带赔偿还是补充赔偿责任,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证券服务机构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当明确为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注册制带来新的监管形势与执业环境,企业资质良莠不齐,中介责任在加大,证券服务机构需化外在压力为内生动力,在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上下功夫。
作者:唐玮婕
编辑:周渊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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