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状:
见义勇为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热心助人救人者,事后反遭索赔、追责的现象时有发生。于是,“看到有人路上摔倒,究竟扶还是不扶”“遇到突发事件,要不要出手相助”成为不少人心头的纠结。
案例:
2017年9月,某地一位72岁老太太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倒在地。当时,正在药店值班的孙某急忙施救,为老人做了心肺复苏。老人苏醒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发现老人多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出院后,老人及其家人向孙某提起诉讼,要求索赔。经过两年的等待,孙某于2019年12月31日拿到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孙某具有医学资质,在施救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
解读: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双灵认为,这一条款从立法的层面豁免救助人对受救助人造成的损害,为好人“撑腰”,体现了良法善治。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引起社会热议,也让许多热心人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因顾虑重重而不敢伸出援助之手。该条款从立法的层面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消除了见义勇为者在扶贫济困、挺身而出之后的顾虑,引导激励更多人崇德向善,倡导善行善举,弘扬社会美德。
作者:邵珍
编辑:周渊
责任编辑: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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