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词汇的热度,传递的往往是一个时代的温度。
今年,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成为两会会场内的一个重磅议题、会场外的一个热议话题。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律,它所建立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将作用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与你我息息相关。
王俊峰代表:
与生活息息相关,闪耀大写“人”的光芒
“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昌盛的象征和标志。”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开门见山,为民法典草案点赞。
他说,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我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近年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多部法律,逐步形成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为编撰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基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编撰民法典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编纂而成的民法典草案,深具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更反映了人民意愿,无疑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对于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说,这部法典的编纂也具有深远的意义。”王俊峰说,这些年来,民事单行法在调整各类民事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缺乏统一严密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新的民事法律,也并非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系统整合,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通过梳理最终呈现出一个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
“民法典姓‘民’。”王俊峰说,民法典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一个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和刑法打交道,但总会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受到民法典的调整。
在王俊峰眼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7编、1260条的民法典草案的最大亮点。人格权编作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不仅是因为其独立成编,也反映在制度规则设计等多个方面。比如,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发展,非法盗取贩卖他人信息、“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实践中出现的这些新问题、新情况,人格权编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将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功能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这些规定都极大扩展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人格权编草案除了对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权利作出规定,还通过“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一兜底条款,为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人格利益保护新情况、新现象预留了足够空间。
吕红兵委员:
这是一部适用于全时空的民法典, 将激发社会最广泛活力
作为来自法律界的全国政协委员,这两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正不断翻阅、研读厚厚的民法典(草案)及相关说明。此前,他代表全国律协参加过民法典(草案)编纂相关工作。
民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作为事关每个公民“全生命周期”切身利益的法律,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等,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对此,吕红兵感受深刻:这既是一部适用于全时空的民法典,也是一部保护个人权利的民法典,更是一部能激发全社会活力的民法典。体现了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时代性、人民性所在,充分彰显时代特点,更反映人民意愿。
与时俱进立法,让民法典适用于“全时空”
此次战“疫”是一场“大考”“大战”:是“医疗之战”,也是“法律之战”,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次实战考验。考验过后,我们应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炼规律。
吕红兵细心地发现,结合疫情防控,此次民法典审议稿与去年12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四处作了最新规定,“这正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与时俱进,通篇贯穿了‘人民至上’的思想,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时代性、人民性”。
这四处最新规定包括: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在吕红兵看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许多法律条款都是在紧急适用时才被激活,方知其立法效果。民法典审议稿中的这些规定,及时补上法律条款的欠缺和疏漏,从而构筑成一个闭环的、严密体系,适用于全时空与全天候、兼顾平时与战时,以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从力透纸背的“权利”二字窥见立法初心
此次民法典(草案)在第四编“人格权”中,以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第1038条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的受侵权人,完全可以拿起民法典这一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吕红兵说,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从头到尾,逐字逐句,长达共计7编、84章、1260条的中国民法典,字里行间、力透纸背的就是两个字:“权利”,也印证了立法的初心:人民至上。
保护权利的前提是确立权利。
因此,民法典在总则中以专章,即第五章全面规定了“民事权利”。
比如,对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继承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确权。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确权。也明确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全面充分,系统并科学。
保护权利的手段是追责侵权,保护权利的边界是履行义务。对于此,民法典草案也对“民事责任”系统作出规定。
每一环节都凝聚着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
疫情期间,每个人从来没有如此长时间和紧密地与自己所处的社区有过如此多的关联。“社区”二字,大家常常挂在嘴边,但其法律含义到底是什么、与我们每个人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还是在民法典。
吕红兵以此为例直言:每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几乎都能在民法典(草案)中寻到出处,找到归宿。“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他说,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居委会、业委会,都是社会性的组织,属于社会的最基层,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组织的设立与运营,尤其是其权利义务、民事责任,最基础、最根本的法律上的依据,无一不尽在民法典之中。其出生与成长、发展与壮大,都离不开民法典的赋权与保障、规范与引领。
当然,民法典(草案)的亮点无法一一穷尽。譬如:其中的物权编草案,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等多方面作出完善,更好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合同编草案,充分考虑了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从法律角度进行规制,更好地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具时代性的合同制度;人格权编草案,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等,使其独立成编,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婚姻家庭编草案,针对当前婚姻家庭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为“家和万事兴”提供更强法律保障;继承编草案,让继承制度更符合百姓需求;侵权责任编草案,从社会发展焦点热点到百姓身边难点堵点,均作出回应,推动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由此看出,首部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建设更加深入人心”,吕红兵以此总结:民法典赋予了社会细胞在法律框架下健康、蓬勃发展的能力,从而使得整个社会肌体具备能力、富有活力、充满张力、饱含魅力。
陈晶莹代表:
真正实践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精神
民法典既是“民事权利宣言书”,也有着“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在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看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最大亮点就是“以人为本”。
“国外的许多现行民法典都是以物为本,见物不见人,但中国这部民法典草案却真正实践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精神。”陈晶莹认为,民法典的编篡,不仅能更好维护人民权益,还能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以人为本,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人格权编无疑是整个民法典草案各分编中最具时代感的分编。从为个人信息构筑安全防火墙到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民法典草案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强烈呼声,并提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在陈晶莹看来,从上世纪80年代“人格尊严”一词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如今民法典草案单列人格权分编,这些年来,人格权的地位逐步上升,“越来越多人开始意识到了自己拥有的更多权利”。
让陈晶莹印象深刻的,还有民法典草案中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免责条款。多年来,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频频发生,造成许多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时之间,“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着公众,成为舆论焦点。为此,民法典草案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先人后物,这是民法典草案中体现的重要立法精神。”陈晶莹说。
厘清责任,保护好人民“头顶安全”
回应社会热点、民生关切,民法典草案将这一特点贯穿始终。高空抛物,这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反复被多名代表委员提及的话题。在许多案例中,一些高空抛物、坠物案例总会因为找不到肇事者,最后不了了之,或者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引发不少争议。
针对抛物人难以确定的情况,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保障措施,若没有采取,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陈晶莹在读到这一段内容时格外细致。她深知,对拥有上万栋高层建筑的上海而言,保障好人民群众“头顶安全”尤为关键。眼下,上海正在重点引入智能技术,通过线上“一网统管”防范高空坠物,房屋建筑高空坠物管控场景将在6月底前开发完成。智能技术,将在未来高空坠物防范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在技防之外,政府部门调查职能的发挥同样关键。陈晶莹认为,民法典草案目前只明确了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然而,越是泛化的描述,越有可能在落地环节遭遇“卡壳”现象。在她看来,民法典草案还应当明确责任划分,并落实到具体部门。
因时而变,为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
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之外,法律的内涵还要因时而变、不断扩容。眼下,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社会经济关系愈发复杂。陈晶莹认为,民法典草案在编篡过程中对这些新生事物有较强的包容度,并为它们的未来发展留足空间。
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中,担保合同进一步“扩围”,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也被认可。“保理合同是这几年我国新兴的金融服务之一,许多中小企业都将其作为重要融资手段。”陈晶莹告诉记者,由于业务需求,许多进出口企业经常会用到这一融资方式。然而,由于上位法对其仍未明文规定,因此在产生司法纠纷时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保理合同被纳入民法典草案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合法权利,解决他们的融资问题。”在陈晶莹看来,这也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最佳实践。
文:邵珍 顾一琼 王嘉旖
制图/编辑:陈云峰
责任编辑: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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