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责。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专家表示,没注射疫苗、遛狗未拴绳造成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激惹,也不能免除饲养者的责任,只能减轻。
现状:
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丰富,狗、猫、兔子、宠物猪等各种宠物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生活中,新闻中不时出现因为遛狗不牵绳导致他人被咬的报道。被宠物狗咬后要怎样维权?宠物狗被惊吓后咬人,谁来担责出现争议。
案例:
郎某在公共场所为梁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致残,后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狗主人梁某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大型犬,其在外出遛狗过程中未用束犬链牵引,导致郎某被犬扑倒咬伤。梁某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郎某作为成年人,面对不熟悉习性的大型犬,在下蹲状态时对狗进行反复抚触,就自身损害具有重大过失。所以梁某理应减轻责任。
解读:
为规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饲养行为,防止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予以专章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大体承继了《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既有规定,但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进行了略微调整,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由此所生的法律意义,一则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明确何种情形方可构成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减责事由,以此指引人们遵守饲养动物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饲养;二则重申国家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法律立场,以此敦促人们依法饲养。
作者:祝越
制图:徐晓斌
编辑:周渊
责任编辑:戎兵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