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扫黑风暴》作为一部反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剧作,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剧中情节大多取材自真实案例,真实、敢拍因此成了这部剧的标签。此外,本剧不仅情节引人入胜,还通过法治的视角深度阐明了黑社会的危害性和扫黑除恶的必要性,因此对该剧折射出的法律知识的解读就显得更为重要。
套路贷款水深莫测 勿因美丽坠入陷阱
剧中,记者黄希为收集新闻素材,假扮成顾客前往一家医美中心,在了解了整形价格后,黄希当即表示其预算不够,工作人员在没有询问任何其他信息的情况下,立即向她推荐了“美丽贷”。根据剧中给出的信息,这款产品不仅利息奇高(三个月内18%,三个月以外25%),借贷者还面临被暴力催讨、提前还债的风险。
所谓“美丽贷”是指金融机构与医美机构合作,向医美消费者发放的专门用于医美用途的贷款。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成立了贷款合同,与医美机构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因此原则上如果消费者无法按时还钱或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暴力催债等,都与医美机构无关。不过,医美行业本身规范性较弱,“美丽贷”乱象丛生,俨然成为了“骗贷”与“诱贷”的高发地,在黑猫投诉平台可以看到,绝大多数投诉都与医美项目有关,而且医美机构存在与金融机构合谋的乱象,以欺诈形式诱骗消费者贷款整形,而后双方就贷款金额进行分成,因此必须严格规范“美丽贷”。
首先,“美丽贷”利率畸高,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最高院在批复中明确表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意味着小贷公司利率水平不受民间借贷4倍LPR(目前为15.4%)的限制,但是这并不等于小额贷款利率没有上限。2017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其利率也不应超过年化24%。而且,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发布后,已有多家小贷公司在司法判决过程中主动要求借款人按4倍LPR支付利息。剧中的“美丽贷”三个月之外的利息高达25%,贷款公司有借畸高的利率和逾期费攫取暴利之嫌,过高的利率可以覆盖不良损失,很多平台便不再重视信用风险的管控,从而导致整个行业的不良风险大增,这不仅直接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使得现金贷业务徘徊在违法的边缘。
其次,6月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医疗美容相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倡议。倡议提出,金融机构不与任何不法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合作,不向任何不法医疗美容机构客户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金融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时,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评估消费者的还款能力,自主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做好风险控制。剧中的贷款公司在未充分收集客户信息、对客户信息进行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查的前提下,就急于给黄希借款,违背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同时,贷款公司也并未向黄希说明自身的业务资质、管理能力等信息以及以及贷款可能带来的风险,违背了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
相比正规融资途径,小额贷款具有更灵活的利率和借贷期限,更简便的手续和交易方式,更宽泛的担保方,因此才能在我国迅速蓬勃发展。不过由于市场规范性不足,小贷公司乱象丛生,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掉入不良商家的“陷阱”。因此,一方面,消费者在借款时要仔细检查贷款机构营业执照及合法牌照,选择正规合法的消费金融机构,在选择和查看借贷产品时,应注意仔细核算借款利率,避免落入高利贷的圈套之中。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和改善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引导小贷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严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通过法律法规对失范放贷行为予以规制,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裸贷,断腿,触目惊心! 威逼利诱下的合同是否有效
《扫黑风暴》中的徐英子是一个让人心疼的角色。她本来是个普普通通的打工人,却为解救勒索未遂被关进看守所的弟弟,用“裸贷”的方式,凑齐了5万元赔偿金找当事人和解,因此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直至从楼顶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剧中出现的“裸贷”是指借款人通过裸体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或视频做“担保”向贷方贷款,以此从贷款方获得金额不等的贷款,当发生违约不还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
裸贷合同虽然以自愿为原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且借款人多数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法律效力却颇值深究。根据《民法典》第8条和第153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公序,是指公共秩序,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而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女大学生“裸贷”虽然是个人自愿行为,既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形成了不正之风,败坏了社会风气,显然违背我国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裸贷合同无效。此外,裸贷合同将裸照和个人、家庭信息作为担保,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裸照具有强烈的人身权属性,与当事人主体的人格权密切相关,而且裸照本身不具有财产特性,是突破道德底线和触碰法律红线的特殊产品,更不具有可流通性,因此,裸照并不在法定的担保物范围之内,以裸照进行担保是无效的,借款人有权及时索回裸照并要求贷方彻底清理。如果贷方以公开裸照相胁攫取暴利,更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徐英子作为剧里的悲剧人物,赚足了观众眼泪,而接下来出场的海哥可谓喜剧担当,成为了观众情绪的重要调剂。他作为新帅公司的大股东,为了从孙红雷饰演的李成阳手里拿走股份,便玩了一出“恐吓计”:通过碾压手下的假腿,恐吓李成阳,硬生生逼迫李成阳签字,骗走了李成阳手中的股份。在最新的剧情里,李成阳又现学现卖,几乎完美复刻了海哥“逼签合同”的名场面,以同样的胁迫手段拿走了公司叛徒文良手中的股份。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很明显,海哥作为胁迫者,故意实施了非法胁迫行为,即使他碾压的是假肢,并不会给手下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但却足以使李成阳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因此,李成阳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一旦这份合同被撤销,便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海哥采用如此极端的手段夺取李成阳股份的背后,实则是对新帅集团控制权的觊觎。根据剧情可以推出,在逼迫李成阳签合同之前,海哥、秦总和周总共计持股50%,剩下的50%则由马帅、李成阳和文良持有。新帅的股权结构设计存在严重隐患,倘若任何一方联手,都会导致五五分权的局面,公司的股东会难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陷入僵局,为了争夺公司的控制权,海哥这才出此下策。
不过,这也启示我们,合理的股权架构不仅涉及合伙人之间的顶层股权设计、员工激励,还涉及贯穿上下游资源的激励、股权融资和对外投资等,是企业的整个生命线。公司在进行股权设计时,既要保证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又要便于整合相关资源,还要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既要避免平均分权,又要注重股权激励。
完全垄断坑苦百姓 新帅竟成合规典范?
《扫黑风暴》中菜市场的“菜霸”杨冬的行径,令人瞠目。杨冬直接控制了绿藤市所有蔬菜的数量和市场,他甚至扬言:在绿藤市卖菜,必须要经过我杨冬的许可,这是规矩。除了市场禁入之外,杨冬还压货,例如自己的公司投放两成的西红柿,高价卖卖,剩下的八成放到市场上,这样即使西红柿烂了也会有人买。杨冬背后有着多重的保护伞,导致菜农对其敢怒不敢言,只能默默忍受着。
剧中建安民爆公司的老板陈建波也让观众恨得牙痒,他号称“绿藤炮王”,因为建安民爆在绿藤市一家独大,所有的同行都被他们挤出了绿藤市,即使公司爆破许可证早已过期,陈建波仍然可以高价承包几乎所有的民用爆破项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菜霸”杨冬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在向菜农提供蔬菜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而且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蔬菜,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绿藤炮王”陈建波很难凭一己之力将所有同行挤出绿藤市,而他又一直与绿藤市政府联系紧密,根据《反垄断法》第33条,绿藤市相关行政机关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之嫌。
2020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旨在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意味着我国对反垄断监管的持续发力。今年,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出多张天价罚单,例如阿里巴巴集团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款182.28亿元,这也是中国反垄断史上最大的罚单,种种迹象足以表明加强反垄断法执法将是未来几年国家经济领域的重点工作。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了十多年,但是由于竞争文化的缺失导致许多公司在实践中忽略了反垄断法,它们对反垄断法知之甚少,甚至认为反垄断只局限于价格垄断、分割市场等行为,其实公司合并、股份收购、合资企业、合资企业的设立等都与垄断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反垄断法的研究,积极完善公司反垄断法体系建设,明确和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制度,依法开展各种商业活动,是公司必须尽快完成的工作,只有这样,公司才能适应日益趋严的反垄断法监管。
与上述两家公司不同的是,新帅集团虽然常年游走于黑白禁区,但是根据剧中提供的信息,自从李成阳成为新帅的法律顾问以来,新帅集团自此十几年经营都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问题,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新帅对企业合规的重视程度。
企业合规作为当下中国企业治理的主流话语,早已渗透到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企业主动合规不仅可以预防员工代表公司实施不合规行为和内部舞弊行为,还可以帮助企业预判风险、增强企业竞争力,因此企业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体系,提升自身竞争力。然而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不够重视合规,缺乏合规文化,加之合规的成本可能高于合规带来的收益,因此不少企业并没有搭建完整的合规架构,甚至把合规、风控、内控体系混为一谈,不仅缺乏足够的人员和资源配备,而且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也成问题。此外,我国立法层面缺乏具体的执行规则,导致执法层面难以就合规看展调查,同时我国缺乏对合规的激励政策,这也导致企业合规的动力不足。企业要建成有效的合规体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合规体系即使建成之后,也需要持续不断地维护、运行和更新。我国企业的全面合规体系建设可谓任重而道远。
隐名持股,贪腐包庇 公职人员屡触高压线
剧中的绿藤仲梦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帅集团签订了伊河新村的转让合同,这家投资公司一共有两个股东,一个是占股49%的普通工薪族,另一个是占股51%的文良。不过经过调查,这家能一下拿出一个多亿现金的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不可能是文良,文良充其量只是个白手套,背后的隐名股东正是不方便出场的石门区区长董耀。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隐名持股,如果不存在使合同无效的情形,隐名持股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而董耀作为石门区区长,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条规定,而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务员法》旨在防止公务员进行权钱交易,保证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公务员法》之所以明令禁止公务员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正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公务员法》第53条应当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将会导致合同无效。董耀作为仲梦投资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不仅会受到公法的制裁,而且一旦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将会丧失自己维护自己权益的基础,无法主张显名股东所能享有的权利。
不过,比起剧中的其他公职人员的所作所为,董耀隐名持股的行为似乎只是毛毛雨。例如派出所所长胡笑伟,他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包庇反派孙兴,不仅对孙兴的犯罪事实视而不见,甚至还擅自删除了孙兴作案的证据。此外,他还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向徐英子索要并收受财物,逼得徐英子走上了裸贷的不归路,触犯了毁灭证据罪、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等多个罪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形势环境变化之快、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对我们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前所未有,因此提高新时代公务员队伍治理能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8年3月《监察法》颁布施行,它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在法律层面上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三年以来,《监察法》通过公职人员秉公用权、依法履职、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威力初显。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官法》,这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我国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法律,进一步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此外,要想保障党员的廉洁性和先进性,发挥其在依法治国时代进程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结合。目前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由此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就要求广大干部要时刻用党内法规给自己“把把脉”,守住初心,把党内法规融会贯通,以党内法规为镜,切实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法立于上俗成于下 扫黑除恶刻不容缓
《扫黑风暴》顾名思义,聚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少剧情更是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筛选的真实案例改编,前述提到的美丽贷、裸贷、菜霸其实远不止涉及民事、行政领域的问题,更有可能和黑社会犯罪挂钩。例如“套路贷”中的“套路”往往存在诱骗性,也就是引诱、欺骗甚至胁迫借款人以高额的利息、严格的违约条款等方式借款,因此可能符合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强迫交易等犯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因此“套路贷”已逐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较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而菜霸杨冬的案件也来源于海南黄鸿发案,黄鸿发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对昌江地区的娱乐场所、农贸市场等多个商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在一座县城当了30多年小霸王,2019年作恶多端的黄鸿发被海南警方盯上,海南警方成立抓捕专案组对这个黑势力团伙进行深度打击并一网打尽。
在剧中,绿藤市黑恶势力之所以这么嚣张,是因为他们身后有势力强大的保护伞,下至公安局局长,上至常委副省长,这些人都身处高位,本应运用手里的权力服务人民,却选择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如何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也成了扫黑除恶的一大难点。扫黑不打“伞”,犹如斩草不除根,因此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各地坚决落实“两个一律”要求,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扫黑必反腐成为了硬性标准。
2018年1月,中共中央联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中强调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扫除黑恶势力的决心和信心。截止至2021年3月,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24.6万起,缴获枪支3114支,带动破获2015年以前陈年积案8.08万起,其中命案积案2669起,极大震慑了犯罪。2020年,全国刑事案件比2017年下降13.1%,八类严重暴力案件下降30%。可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法律规定是由立法者制定和推行的,但是如果想要变成一种约定俗成,于社会生活中普及,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监察法》、《监察官法》等法律规定,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贪污腐败行为严惩不贷,党以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做出了良好示范。不过,从上做起和从我做起并不冲突,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目前,全民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虽然明显增强,但是促进全民守法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社会诚信机制还不够完善,例如许多大学生由于错误的消费观念深陷裸贷陷阱,小额贷款公司失信问题严重,黑社会犯罪在部分地区仍然猖獗,因此,如何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法立于上俗成于下的有机统一也应成为未来努力的方向。
作者:徐骁枫(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陈翔宇(华东政法大学营商环境法制保障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编辑:郭超豪
责任编辑:宣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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