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热播的架空历史剧《庆余年》中,最神秘部门莫过于无处不在、无事不管的鉴查院。鉴查院本是未来穿越者叶轻眉为实现“人生而平等”理念而设立的机构,然而在皇帝的运作下,却渐渐成了排除异己、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尤其是鉴查院中负责监察百官的“一处”,那真让人分分钟联想到明朝令人闻风色变的“三厂一卫”了。
《庆余年》原著详细介绍鉴查院的职能:皇帝直属特务机构、权在六部之外,不受庆律所限,只依圣旨办事。鉴查院下辖的八个处各有分工,其中最为“要害”的一处专门负责监察京中百官。虽然小说已经将鉴查院“钦定”为“特务机构”,但从其职能描述来看,这一定性还真有些冤枉:自秦朝以降,中国历代其实均有与鉴查院职能相似的监察机关,而且这一机关一点都不“特务”,反而行事磊落,光明正大。
御史台:古代独立监察机关
监察制度的萌芽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周朝以分封制为基础,天子为加强对各地诸侯的监视,构建了“天子巡狩”与“诸侯述职”相结合的监察方式,不过这一制度相对松散,而且随着东周天子势力的衰弱而逐渐崩溃。秦朝统一后,秦始皇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帝国,监察制度也自然随着官僚体系的建立而诞生。
秦朝在朝廷设御史府“典正法度、弹劾非法”,其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其职权为监视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行为,整饬吏治,并兼有讨捕奸猾、治理大狱的司法权力。地方三十六郡则设监郡御史,代表皇帝监察地方官吏。御史府设在少府,而秦朝的少府正是皇室管理私财和生活事务的职能机构——《庆余年》中的鉴查院“只依圣旨办事”,从中不难看出秦朝御史府背后的权力运作模式。
秦规汉随,汉朝中央监察机构仍以御史府为主,负责监察考课百官;而地方则分十三州作为监察区,每州设一刺史负责监察。刺史品级不高,官秩不过六百石,但却能代表天子监察官秩二千石的地方长吏,东汉末年讨伐董卓的关东诸侯中有不少都是刺史出身,从中也能看出这一官职的权力之重。
比起秦朝,汉朝倒真设立了一个“特务”色彩深厚的监察机构。征和年间,为应对“巫蛊之祸”,汉武帝专门设置了司隶校尉,“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而“巫蛊之祸”平息后,这支“秘密警察”就成了常设机构,针对王公贵戚均有逮捕、惩治权。东汉百官朝会时均接席而坐,唯尚书令、司隶校尉、御史中丞三官独坐一席,号称“三独坐”。东汉末年,袁绍、李傕都担任过司隶校尉,曹操在夺取大权后也领司隶校尉以持重,由此不能看出监察官在两汉时期是何等的威风。
御史府在东汉改为御史台,成为了独立的监察机构;而在魏晋南北朝的乱世中,御史台更因适应中央集权而有了更加超然的地位,逐渐由皇帝直接统领。当然,南北朝时中国尚未发展出“三省六部制”,自然也不可能出现“权在六部之外”这一说了。
代天子巡狩:监察百官的御史
隋朝统一后前鉴南北朝分裂之弊设立三省六部,又在御史台增设谒者台和司隶台,负责监督地方官吏、考核地方政绩及出使慰抚。至唐朝,“一台三院”的监察模式形成,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趋于完善。
唐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依然为御史台,最高长官御史大夫位高权重,“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台院负责弹劾中央百官和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职掌朝会时百官秩序及巡视京城内外及驻屯京师的诸卫和禁军;察院负责巡按地方,并监察百官和在京的所有中央机关的工作和簿案。唐朝以 “道” 为监察区,全国分十道,察院会派出监察御史巡视,这些御史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事无巨细得失,皆令访察奏闻”,可以称得上是皇帝本人的耳目。
唐朝的监察机关职权极重,但依然在唐律法的框架之内,有着明析的管辖范围,。唐睿宗曾评价:“寅亮天工,弼谐庶绩,宰臣之任也;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有唐一朝,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彼此制约、相互促进,成为朝廷高效有序运作的重要因素。
宋朝基本沿袭了唐朝之制,但将监察御史的任命权从宰相手中收回到了皇帝手中。至元朝时,皇帝更加重视监察机关的设置,元世祖便曾有“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的“重台之旨”。在元朝,中书是最高行政机关, 枢密院是最高军事机关,而御史台居然可以“医”这两只“左右手”,监察机关所扮演的角色之重要,不言而喻。
明朝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一台三院”合一并改名为都察院;为限制六部的权力,创设了独立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对六部进行监察。在地方上,每道设置监察御史“代天子巡狩”, 甚至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其所到之处,大有见御史如见皇帝本人的威风了。清朝建立后,雍正皇帝实行“科道合一”政策,将六科又纳入都察院,而地方上则基本沿用了明朝的分道监察体制,御史依然受皇帝直接领导,成为监察百官的一柄利器。
以小监大:监察官的秘密武器
通过对历代监察制度的梳理可知,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几千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官员也一直扮演着维护朝廷纲纪、限制百官贪渎的重要角色。言及于此,自然有人会问:监察官员们也是“公务员”,也有着普通官员所拥有的私心贪念,那这些人又如何能行使好监察百官的职能呢?
事实上,历朝皇帝为了保证监察制度的有效运转,均花费了大力气制定监察律法。从汉朝的《六条问事》到唐朝的《六察法》,从明朝的《宪纲条例》到清朝的《钦定台规》,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基本形成了“垂直领导”“以小监大”“选任严格”三大特征:
首先,各级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直接对上级负责,而中央监察机关直接对皇帝负责,这使得监察权能够与行政权抗衡,所以才会有唐睿宗“彰善瘅恶”之论和元世祖的“重台之旨”。其次,监察机关最高长官虽然多位高权重,但负责具体事务的监察官员往往官秩品阶较低。这种“位卑权重,以小监大”的模式有什么好处呢?清人赵翼对此有精辟的评价:“官轻则爱惜身价之念轻,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官位低使得监察官少有患得患失,职权重则使得监察官能够排除干扰。最后,历代对监察官员的选任条件远较一般官员严苛。拟任监察官员者除品行清正刚直、疾恶如仇外,而且常常有“非科举正途出身”“不历州县(无基层工作经验)”不得任用的要求;清朝《钦定台规》甚至有“京官三品以上及总督巡抚子弟俱不准考选科道”“御史应回避本省”等回避制度——针对监察职位,曹操的《举贤勿拘品行令》怕是用不上了。
虽然在皇权至上的时代里,监察机关不可能真正独立与中立,但成熟的法律制度也让监察机关能够在有限的空间里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从而约束不法、澄清吏治。作为封建王朝的“自我加压”机关,监察机关意义非凡,故而直至清末“仿行宪政”依然保留了都察院以制衡内阁。至于明朝所设“三厂一卫”:东厂、西厂、大内行厂和锦衣卫,反而是监察制度发展的“异端”,只是因受到文学作品的青睐而变得家喻户晓了。
纵观历史,监察机关之所以卓有成效,并不是源于其能独立于法律之外,而恰恰是因为监察机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运作,部分实现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相比之下,《庆余年》中鉴查院“权在六部之外,不受庆律所限”,才是其“沦落”的根本原因。如果叶轻眉在设立鉴查院能多一些法治理念,鉴查院前的石碑,或许也能多实现几分了。
作者:江隐龙
编辑:王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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