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消息,因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平台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的片段,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讼其侵害音乐著作权一案告终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
播放他人歌曲1分钟也要赔钱
2018年2月14日,被网友称为“斗鱼一姐”的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随后,音著协以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斗鱼公司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斗鱼公司赔偿涉案歌曲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余元。
对此,斗鱼公司认为自身作为平台不构成音乐著作权侵权,并且观众的主播打赏的商业行为是出于对主播个人的喜爱而非打赏给歌曲,并且也未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费用3200元,驳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斗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播翻唱他人歌曲是否属于侵害音乐著作权行为
通常所说的“翻唱”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然而长期以来,主播以及直播平台在使用音乐、游戏等著作权产品时,却从未向著作权人支付过费用。
在上述斗鱼公司被诉音乐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与主播分享了观众打赏的收益,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斗鱼直播平台对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而不应以直播注册用户数量庞大及直播难以监管而放弃审核,放弃监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不承担其应负的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
早在200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MTV“世纪诉讼”第一案开始,到中外50余家唱片公司委托北京市两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范围内的1万多家KTV、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KTV行业一直是音乐著作权的“重灾区”。而这次斗鱼公司终审被判侵权的案件是否会成为最近几年迅速繁荣起来的直播行业规范使用音乐、游戏等著作权的开始,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作者:卫中
编辑:卫中
责任编辑:邵岭
均为网络图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