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实施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初见成效,但部分集中投诉案例显示,一些知名品牌健身房的销售团队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新的套路营销。体育健身行业因为经营模式上“寅吃卯粮”的问题,长期存在预付费消费纠纷,其中有部分业内常见的不良经营行为,已涉嫌消费侵权。
典型案例分析(一)已达成退费协议长期拒不履约
消费者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课并愿意支付违约金,在与签约门店达成退费协议的情况下,健身企业拒不退费或无故延长退费周期。
案例: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反映,在舒适堡万象城店花费2万元购买40节私教课程,有效期从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可以自主约课。2021年4月,由于健身教练离职,而其他教练上课时总是兜售课程,于是她向门店提出退款,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1.04万元。门店负责人则表示“退课退款要‘按原价扣除费用,另收取20%作为手续费’,还要走申请程序,审批流程复杂,能否退款是未知数”。王女士同意收取手续费,等待了2个多月,还未收到退款,遂向闵行区消保委投诉。在消保委介入协调后,门店辩称“等总部审批手续完成后立即退课退款”,但是消费者至今未收到退款。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舒适堡其他门店也存在较多类似退款难的问题。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私教离职而引发的合同纠纷,经营者拖延退款是健身房消费者面临的一大难题。若经营者故意拖延退款,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后果。同时,建议消费者在与健身房沟通时约定退款期限,避免健身房无限制拖延。
关于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6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之规定,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消费者解约、退费等诉讼请求。同时,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关于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之规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提出退还服务费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拒不履行退还服务费用等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二)预售门店逾期开业且服务项目与宣传内容不符
消费者在健身企业做新店预售时购买会籍卡及私教课,企业逾期未开业,开业后未能提供购卡时销售承诺、广告宣传的服务项目。
案例:多名消费者投诉称,2021年4月,参加了“亚历山大健身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的预售活动,销售员宣称“会所将于7月初营业”“场馆分为3层,其中第三层是儿童锻炼活动区域”“游泳池设有儿童游泳区域,配备亲子更衣室”等。由于对儿童锻炼活动区域和儿童游泳区域的宣传很心动,于是当场支付儿童游泳卡3年费用1250元、会馆3年年卡费5888元、还有体验卡200元等。然而健身房一直未正常开业,直到8月接到销售员通知可以前往体验,可是现场没有3楼儿童锻炼区域和游泳池,部分消费者提出退款后,经营者要求支付违约金。市体育局、宝山区消保委在介入调查后发现健身房既没有申请办理高危许可证,无法开设游泳池项目,也没有营业执照,由于健身房不愿提供联系方式,消保委多次发函联系企业配合调查调解,均被退信拒绝。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因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内容不符而引起的纠纷,健身房的行为涉嫌无证经营以及消费欺诈。
对于消费欺诈,消费者在保存、固定好证据的基础上,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法院会根据《消保法》第55条、《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规定,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用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消费者可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区市监局应当在接到举报后,有权通过现场调查、复制材料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可查封、扣押相关财产,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处以罚款。
当然,最重要的是消费者能够识别此类宣传话术、避免冲动消费,不要因为促销优惠而盲目购买预售门店的健身卡,而是要在经过实地考察和理性思考后选择合适自己的服务。
点评律师:卫新 市体育局法律顾问、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转载:上海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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