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高等学校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近日,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其中明确公共艺术课程教师人数不低于在校学生总数的0.15%,将公共艺术课程纳入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学生修满公共艺术课程2个学分方能毕业等要求。
《纲要》提出,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在美学和艺术史论类、艺术鉴赏和评论类、艺术体验和实践类这三类课程中通过学习和考核,取得2个学分方可毕业。其中美学和艺术史论类、艺术鉴赏和评论类课程至少取得1个学分。学校应建立校外艺术实践体验等活动的记录制度,并探索纳入学分管理。
《纲要》规定公共艺术课程包括美学和艺术史论类、艺术鉴赏和评论类、艺术体验和实践类等三种类型课程,课程设置要体现完整性、连贯性、系统性。要求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公共艺术课程推进机制,加强课程整体设计,规范教育教学活动。鼓励高等学校开发公共艺术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建设美育实践基地,积极培育优秀成果和名师工作室。落实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材建设主体责任,做好公共艺术课程教材研究、编写、审定、使用等工作。
高等学校要建设一支以专职艺术教师为主体、以兼职艺术教师为补充的公共艺术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师人数,不低于在校学生总数的0.15%,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艺术教师总数的50%。优化美育教师岗位结构,畅通公共艺术教育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加大公共艺术教师教学岗位激励力度。公共艺术教师承担的艺术社团指导、课外活动、课后服务等要计入工作量,鼓励高等学校探索公共艺术教师职称评聘单列办法。
建好满足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教学和实践活动需求的场馆设施、专用教室,配好教学所需器材设备和教学资源,建立器材补充机制,鼓励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与当地中小学形成辐射带动。鼓励高等学校与地方共建共享剧院、音乐厅、美术馆、书法馆、博物馆等。
《纲要》提出实施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自评和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的评价与督导指标体系,定期对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开展评估、督导。
作者:吴金娇
编辑:储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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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本报记者 袁婧/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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