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要求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保障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办学环境。通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未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不得招生。
通知要求,定期核查招生资质。资质核查重点考察学校在招生、联合培养、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实习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办学经费、基础建设、教师队伍、实训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等。
通知还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当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包括联合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录,具体包括:学校校名、机构代码、学校性质(公办、民办)、主管部门、学校地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联系电话、学校官网网址等。
对于经核查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以及未经生源省与计划招生省主管部门备案,开展跨省招生及联合招生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主办者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作者:樊丽萍
编辑:金婉霞
责任编辑: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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