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3日上午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行修正,非常必要且及时,将进一步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更好地鼓励和促进台胞投资。
根据决定,将该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删去第八条和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编辑:孙欣祺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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